配偶单方举债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三原则
共债共签原则:夫妻双方就对外举债达成共同的意思表示,并对债务共同签名进行确认。债权人主张债权时,需举示夫妻双方共同签认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及其他相关资料;
事后追认原则:夫妻一方在举债时未对债务进行书面确认,而在事后对该债务进行追认。债权人在主张债权时,需举示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相关凭据,如确认书、微信、短信等形式;
日常生活需要原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举债与夫妻双方家庭收入状况、消费形态相匹配,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举债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除外;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时,债权人则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一起来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热点小问题 夫妻共同生活的常见形式
购买日用品、支付房租、住房及装修、购买车辆、投资等金额较大的支出;
夫妻一方因教育培训、重大医疗服务、医疗保健、文化消费所支付的费用;
夫妻一方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所支付的出国、私立教育、医疗、资助子女结婚等,以及为履行赡养义务所支付的费用。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不被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债权人知晓债务人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仍然借款的;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了非常高额的利息,与日常生活不符的;
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当地的生活消费水平;部分地区,例如浙江省高院就单笔债务对同一个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认定属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
如何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于债权人而言:出借款项或合作前,应充分考量债务人的个人还款能力;为增加债权安全性、避免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损失的,债权人应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认举债事实;
于夫妻而言:夫妻一方发现配偶未经己方同意对外举债的,未举债的一方应当搜集证据证明借款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并应明确告知债权人自己的反对意见,不能以自己名义向对方还钱或者同意清偿,减少被负债的情形发生。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文:郭海云、胡天和编者按为全面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案件的裁判品质,进一步促进类案价值取向和适法统一,实现司法公正,上海一中院探索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工作机制,通过对各类案件中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进行总结,将法官的优秀审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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