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从实践来看,网络销售的商品种类繁多,商品性质千差万别,商品的包装也差异极大,因此政府部门很难通过列举具体商品名录的方式规定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范围。所以,确认了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也就是说确定了适用的范围。
《消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或者期刊等四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并规定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但实践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关于哪些“其他”商品能够适用无理由退货存在不同理解,一些经营者甚至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类型进行扩大解释,事实上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消法》无理由退货制度,往往导致消费争议发生。
为此,《指引》根据商品的性质,增设了四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第八条)。
即《消法》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情况:
1、消费者定作的商品;2鲜活易腐的商品;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
和《指引》第八条所列的商品:
1、拆封后因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原因不宜退货的商品:包括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贴身用品等;2、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包括产生授权或者激活信息的手机、电脑、数码产品等;3、已经在线交付的充值类商品:包括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等;4、特价清仓商品:包括即将到保质期的商品、包装破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等。
问:2014年我国新《消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对商品完好的内涵和标准未加以明确,造成不少退货纠纷,那么《指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答:《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对商品完好的内涵和标准未加以明确。实践中,有的经营者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为此,《指引》将普通“商品完好”界定为商品本身、配件及附带的防伪标识、商标吊牌、商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齐全。储值卡(券)类商品完好是指卡(券)内金额未减少。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适当的试用不影响商品完好。(第九条)
同时,《指引》根据不同行业经营特点和不同类别商品特性,明确了“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第十条)
问:此前,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中的时间定义也存在争议。时限“7天”,具体怎么计算?《指引》对此有明确规定吗?
答:《指引》细化了七日的期间计算方式,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期间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天,消费者应在以上期间内发出退货商品(第十二条)。明确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在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明确告知其购买商品所需支付运费或者被免除运费的金额,以及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及有效的联系方式。未告知的,七日期间自电子商务经营者正式告知消费者的次日起计算(第十四条)。
问:“七日无理由退货”后,运费由谁来承担?退的货款什么时候能到账?这些问题《指引》有没有具体规定呢?
答:《指引》第二十条规定,退回商品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已支付运费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退款时可以不退回运费。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被电子商务经营者免除运费的,或者消费者参加满额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订单总金额未达到活动要求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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