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全市法院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2023-06-06 11:01发布

南通全市法院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2月9日上午,南通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陈向东向社会公布2017年度全市法院审结的十大典型案例。这十起典型案件具有社会关注度高、与人民群众生活联系紧密、富有警示教育意义等特点,同时对司法公信及社会诚信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具有重要的裁判规则意义。

被告人李明清杀人碎尸“零口供”案

被告人邱德滚等34人特大柴油走私案

王某、王某兵在苏通大桥追逐竞驶危险驾驶案

村委会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陈某宏、陈某叶诉通州区张芝山镇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崔某灿妨害法庭秩序被处罚案

章某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画师“一稿二卖”被判侵害著作权案

涉江苏乐天玛特超市涉案金额达数亿元的300余件系列案

执行扣押的“玛莎拉蒂-总裁”车高速服务区被劫案

2017年,全市法院在市委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决议要求,切实抓好执法办案,全面推进司法改革,努力建设智慧法院,持续强化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全市法院共受理案件154293件,审执结128466件,同比分别增长14.93%和16.28%。其中,市中院受理案件11609件,审执结9507件,同比增长13.68%和23.48%。

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李明清杀人碎尸“零口供”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明清与被害人耿某原系工友。2015年3月29日15时许,经与李明清手机电话联系,耿某骑电瓶车至李明清暂住地吃饭喝酒,期间多次与同事打电话,后遭李明清杀害。当晚,李明清先骑耿某的电瓶车外出,将电瓶车丢弃,后又将肢解耿某尸体的尸块,分二次用其电瓶车运至滨江街道沿江公路路北树林内抛弃。此后,李明清离开海门暂住地到南通租房,在被耿某的亲属找到后,又低价变卖电瓶车等物离开江苏南通到浙江杭州,并先后两次更换手机号码。同年5月20日,经视频侦查、警犬搜寻,在沿江公路北树林中一土坑内发现遭掩埋的被肢解尸体,经鉴定系被害人耿某。同日,李明清在杭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耿某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如头面部遭捂压等方式。

南通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明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相关物质损失。一审宣判后,李明清不服提出上诉。江苏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杀人碎尸恶性案件,在被告人拒不承认罪行的情况下,由南通警方“零口供”侦破的。为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在审判时,人民法院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充分保障人权要求,通过三次、共计四天的庭审,撰写83页、近七万字的判决书对事实认定、证据分析、法律适用等作出阐述,最终用扎实的证据链“锁住”被害人耿某系李明清杀害,同时认为李明清杀人分尸、埋尸灭迹,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深,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有犯罪前科,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论罪当判处死刑,鉴于无证据证明李明清系预谋杀人,现有证据证明本案发生于二人喝酒过程中,不排除系因口角纠纷引发的激情杀人,可不立即执行。但因李明清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且人身危险性极大,对其应限制减刑,以体现罪刑相一致原则。

案例二  被告人邱德滚等34人特大柴油走私案

【基本案情】 邱德滚、朱信红等34名被告人分别组织和参与十多艘海船至我国领海外,将境外走私柴油运输入境非法销售,共走私柴油10万余吨,偷逃应缴税额2亿余元。经检测,该案走私的柴油硫含量超出国家标准,大量劣质走私柴油进入市场,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而且严重扰乱长江中下游柴油市场价格,同时造成大量柴油机用户财产损失。

南通中院认定被告人邱德滚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朱信红等其他33名被告人均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被判处3年至13年有期徒刑,并处8万元至2千万元罚金,同时判决追缴本案偷逃的应缴税额2亿余元。邱德滚等10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江苏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江苏地区近年来查办的案值最大、参与人数最多的特大走私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联合督办案件。本案的准确定罪量刑,对其后类似案件的审理起到了示范作用。该案宣判后,南通中院又对陈银芳等一案共23名被告人、欧孝坚等一案共15名被告人及其他3起共同走私柴油案作出宣判,共判处50名被告人3年至15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至3500万元罚金。系列走私柴油案的宣判,有力维护了国家法制尊严,遏制了长江流域柴油走私一度猖獗的势头。

案例三  王某、王某兵在苏通大桥追逐竞驶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王某兵分别系大客车、大货车驾驶员。2017年7月3日上午 10时30分左右,两车相继到达沈海高速公路上行线1207KM(苏通大桥)处。因前方道路施工,被告人王某欲变道至被告人王某兵所驾车前方未果,心生不满,追上被告人王某兵后进行别挤。之后两车你追我赶、超速行驶、相互别挤、互相投掷物品,直至发生事故被告人王某驾车逃离。

港闸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王某、王某兵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南通地区首起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案件,引起中央电视台、江苏卫视等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案的充分说理、准确定罪量刑,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对广大驾驶员起到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四  村委会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葛某系小学四年级学生,品学兼优,其母亲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5年7月,葛某的父亲王某带着葛某的母亲离家出走。葛某的奶奶早已过世,爷爷年事已高,无固定经济来源,其生活起居均由外公照料。由于葛某外婆也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需要照料。葛某的外公几年前患有脑梗,并因生活压力曾服农药自杀,后虽抢救过来,但再无能力和条件继续照顾葛某。2017年6月,如东县岔河镇龙凤村村民委员会以王某长期对葛某不尽监护责任,严重影响其的身心健康为由,向如东法院提出撤销王某监护人资格的诉讼请求。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长期离家在外,对婚生女葛某的生活起居和学习情况不闻不问,既不托人照顾,也不支付任何抚育费用,常年没有音讯,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葛某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不宜再担任葛某的监护人,遂依法判决撤销王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龙凤村村民委员会担任葛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最好环境,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提供条件并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当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和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本案中,根据岔河镇龙凤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如东法院作出判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王某的监护资格,并指定村委会担任监护人,最大程度地保护了葛某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  陈某宏、陈某叶诉通州区张芝山镇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基本案情】2015年3月,张芝山镇政府与陈某宏、陈某叶经协商签订协议,约定陈某宏、陈某叶将相关违章厂房等交张芝山镇政府拆除,张芝山镇政府给予陈某宏、陈某叶残值回购款39.8万元、职工搬迁费用等1.75万元,并为陈某宏、陈某叶项目落地调整土地规划1亩左右。3月22日,张芝山镇政府组织人员将上述建筑拆除。因张芝山镇政府未履行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及调整土地义务,陈某宏、陈某叶向如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张芝山镇政府支付补偿金41.55万元及利息2.08万元、补偿工业用地1.8亩。

如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张芝山镇政府给付陈某宏、陈某叶人民币41.55万元,驳回陈某宏、陈某叶要求支付2.08万元利息及补偿1.8亩工业用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32元,由张芝山镇政府负担。张芝山镇政府不服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如皋法院责令张芝山政府给付陈某宏、陈某叶人民币41.55万元的判项,撤销如皋法院驳回陈某宏、陈某叶要求张芝山政府支付利息2.08万元及补偿1.8亩工业用地的诉讼请求判项,责令张芝山镇政府赔偿相应利息损失,驳回陈某宏、陈某叶要求补偿1.8亩工业用地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随着现代公共行政的发展,行政协议作为一种成本低、行政相对人更易接受的行政管理模式,以其独有的强调合意、注重平等的特点,弥补了传统行政手段的不足,在越来越多的行政执法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行政机关以协议约定残值归属的方式拆除违法建筑,兼顾了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保障了当事人对建筑材料的合法权益,并不违反依法行政的原则,对于合法有效的协议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人民政府更应该取信于民,做诚实守信的表率。本案的审理不仅有效化解了讼争双方的行政争议,更是通过司法权的行使向社会输出规则运行的基本标准和价值引领的基本准星,裁判所确定的以牺牲有限的公共利益为代价来约束政府对自已所作承诺的遵守以及行政机关未履行约定应予赔偿的裁判理念具有示范意义。该案裁判文书获第五届全国行政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裁判文书一等奖。

案例六  崔某灿妨害法庭秩序被处罚案

【基本案情】2017年1月4日,崇川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崔某林合同诈骗罪案。崔某林作法庭最后陈述后,不服审判长裁定而大喊,休庭后被法警带离审判区。旁听席上的家属情绪激动,未经许可冲进审判区。法警果断将被告押上警车并上锁,同时将法庭隔离门关闭。旁听人员强行冲开隔离门,殴打堵门法警。其他法警赶来将带头冲击法庭的崔某灿控制。

崇川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经履行法定程序后,该院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崔某灿予以司法拘留七日。

【典型意义】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的重要场所,法庭审判是严肃的法律行为,任何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都必须维护法庭尊严,不得有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近年来,虽然南通两级法院加强了安检与安保工作,但发生在法院诉讼文书送达、开庭审理、案件执行等环节,涉及破坏法庭秩序、暴力抗拒执法、侮辱诽谤法官、侵害法官及近亲属人身安全等不法行为仍时有发生,严重阻挠、妨碍了法院正常审判执行工作,严重挑战了法治底线,损害了司法权威。本案对有效规范诉讼秩序,树立司法权威有较强的典型意义,并入选全省法院“保障法官权益 维护司法权威”典型案例。

案例七  章某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1年6月22日,章某燕因与如皋市如皋港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章某燕从事的具体工作为行车操作。2012年6月14日,章某燕受船舶公司委派至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工作过程中,车间里发生意外事故,车间里的牵引车将一名工人碾压在车轮下,致工人死亡。章某燕目睹事故全过程,受到惊吓,多次至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治疗,先后花费医疗费16675.04元。事发后至今,章某燕一直未能正常连续上班。在此期间,船舶公司发放了部分工资。

2014年6月12日,船舶公司向章某燕发出劳动合同顺延通知书;2014年7月1日,船舶公司向章某燕发出医疗期到期通知书;2014年8月19日,船舶公司向章某燕发出离职手续催办通知书。至今为止,章某燕未与船舶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就相关争议,也未提起仲裁。

2014年9月23日,章某燕申请工伤认定,如皋人社部门以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通知书。为赔偿事宜,章某燕诉至如皋法院。

审理中,根据章某燕的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所对章某燕的精神状态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后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认为:创伤后应激障碍;与2012年6月14日的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联。

如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船舶公司对章某燕的损失承担55%的责任,章某燕不服,向南通中院提出上诉,南通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因目睹重大事故遭受惊吓,一般称之为第三人惊吓或情绪悲痛,对于遭受精神打击的间接受害人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案例能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起到一定的示范和启示作用,对于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有着比较积极的意义。

案例八  画师“一稿二卖”被判侵害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2016年8月,陈某将一副以孔雀为主体元素的美术作品卖给杨女士。2017年2月6日,杨女士以该幅美术作品申领了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雀灵》。2017年2月,陈某又将一幅以孔雀为主体元素、仅在辅助元素上有所差别的美术作品卖给了徐女士(尚美尔公司法定代表人妻子)。2017年3月,徐女士以该幅美术作品申领了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轻歌曼舞》。

2017年5月,杨女士发现尚美尔公司印染并销售《轻歌曼舞》花型的面料,遂提起诉讼,要求尚美尔公司、陈某侵权并赔偿损失;尚美尔公司则认为杨女士存在侵权反诉要求杨女士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通州法院一审判决尚美尔公司、陈某立即停止侵犯杨女士享有的美术作品《雀灵》著作权的行为;陈某赔偿杨女士经济损失40000元。两被告不服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著作财产权。陈某作为《雀灵》作品的作者,其有权将著作权转让给杨女士,杨女士因受让而获得该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依法不受发行、复制等不法侵害,其该权利排除对象包括陈某等不特定第三人。但陈某将《雀灵》出售给了杨女士之后,又将《轻歌曼舞》出售给了尚美尔公司,其实质是将同一主体元素的美术作品分别出售给不同的当事人,构成“一稿二卖”,既构成侵权,又不为一般公众的认知程度所能接受,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案例九  涉江苏乐天玛特超市涉案金额达数亿元的300余件系列案

【基本案情】2017年3月起,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的门店纷纷暂停营业,致使大量的供应商向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货款。在短短数月,此类案件就达300余件,金额高达数亿元。

开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据双方的合同,对双方业务进行了核对,并核定了相关费用,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极少部分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予以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系列案件是因突发事件所引起,法院归纳了此类案件常见的争议焦点,专门制作此类举证须知,注明了待查事实,极大提高了办案效率。同时,对双方争议的格式条款的效力及交易惯例依法进行了阐述和认定,合理地分配了举证责任,快速高效地处理该系列案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法院通过合理地引导,即维护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社会稳定。

案例十  执行扣押的“玛莎拉蒂-总裁”高速服务区被劫案

【基本案情】2017年6月27日晚上,崇川法院在淮安扣押被执行人周明名下玛莎拉蒂总裁车辆返回南通途中,竞然遭到多名不明身份案外人强行拦截、抢夺案涉车辆。省高院执行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要求南通、盐城两地法院召集干警前往支援。半小时内全体执行干警集结待命,全省七十余名干警火速赶往事发地点,同时迅速制定了执行方案。凌晨四点半,在盐城、南通两地法院、西团公安干警协同作战下,执行干警连夜突击审查,核实三名主要妨碍执行案外人妨碍执行行为情况后,将三名妨碍执行人员带回南通拘留十五天的强制措施,并成功扣回玛莎拉蒂总裁车。该案经南通中院提级执行后,将玛莎拉蒂汽车成功拍卖,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本案在省高院执行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执行干警克服夜间执行的困难,经与公安部门协同执行,及时有效的制止了抢夺法院扣押汽车的行为,并对阻碍执行的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有力地维护了司法权威,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成为省高院执行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运行机制的一次大练兵和协同执行的典型案例。本案被国内各大媒体、报刊报道后,引发了社会公众关注与讨论,形成了社会公众讨论执行、支持执行的良好氛围,有力的威慑了拒不履行和阻碍执行的违法行为。


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