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中介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预售确认书、委托求购协议或出卖协议,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案情:
小王夫妇有意购买街面房,二人通过房产中介了解到某地的一处街面房正在出售。中介便带二人前往看房,由于房东给出的报价远高于小王夫妇的心理价位,买房一事便不了了之。之后某天小王和好友聊天时,偶然提起了此事。好友表示,自己和房东是老相识了,如果由他出面讲价,价格可以便宜很多。通过好友的磋商,双方敲定了合适的价格,小王夫妇与房东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
中介知晓此情况后,向法院起诉小王夫妇。中介认为,小王夫妇是通过中介公司知晓了该街面房信息,也享受了看房服务,最后房子成交了,理应支付报酬。
而小王夫妇则表示,他们和中介之间并无合同,双方之间的中介法律关系不成立。再者二人购买该房产是好友的功劳,全程中介并没有参与,因此要求驳回中介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小王夫妇与中介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其接受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看房服务,双方已实际形成中介合同。其中中介合同义务包括提供有用的房源信息、带买方看房、协助双方商谈价格、协助办理贷款、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等。本案中,原告仅向被告提供了房源信息以及带看房,故要求按照市场惯例全额支付报酬,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最后判决小王夫妇需支付中介报酬2万元。 举证责任
中介人须对委托人是否存在跳单的违约行为进行举证,中介人需举证说明,委托人在接受其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或相关关键信息的一定时间内,脱离其服务而获取缔约利益的基本事实存在。委托人主张并未利用中介人所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而订立合同的,应就未实质性接受或利用中介人的信息、机会或服务等进行举证,或者就与促成缔约之关键事实与中介人无关等进行举证;同时亦应证明基于何种原因促成缔约,以排除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或服务的可能性。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该条明确规定了跳单行为的后果,首次将禁止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对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有利于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向。
跳单是指买卖一方或者双方为了减少或者免除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绕开中介公司私自订立合同的行为。 跳单行为,违反了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委托人在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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