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能撤销吗
【问题】
一位姓王的老先生打电话咨询:他与妻子张某婚后有一处房屋,为补贴生活将该房的阳台及一间房屋出租。由于年事已高,2006年9月底,经公证处公证,王先生、张某与孙女王某签订了赠与合同,约定将该房屋以附赡养义务的方式赠予王某,同时约定王先生、张某在有生之年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并可以将房屋出租用来补贴老人的生活,有关该房的产权过户及其一切手续由受赠人王某办理。2006年10月,王某依据赠与合同公证书将房屋过户到了自己名下。
此后,王某并未按约定履行赡养义务,2007年3月,王先生、张某要求收回赠与的房屋,孙女王某拒绝,并前往祖父母家中要将他们及承租人赶出,双方便发生冲突,不欢而散。老先生打电话咨询: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否撤销赠与?
【解答】
本案系因赠与合同的撤销而引发的争议,属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情形。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生效或者履行后,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撤销赠与,使赠与失效。
《合同法》对赠与人撤销的法定事由作了如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本案中,虽然赠与的房产已过户至王某名下,但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是王某赡养祖父母,并且祖父母享有在有生之年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即对房屋有使用和出租收益用于贴补生活的权利;但王某并未履行赠与的附加义务,既不履行赡养义务,还强行将其祖父母和承租人赶出,影响了其祖父母生活费的收取以及房屋居住权的行使,其行为已构成赠与合同撤销的法定事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2条第四款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所以,王先生完全可以在法定撤销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撤销与孙女陈某之间的房屋赠与,并要求王某返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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