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伪造股东签名形成的公司决议无效。
▌二、公司未提前通知召开股东会,在股东未到场的情形下,伪造股东签名,通过损害股东权益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章程不成立。
▌四、决议上的部分签名系伪造,但在去除伪造签名后通过比例仍符合公司法或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属于程序瑕疵,不必然无效。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一、以虚假材料获取公司登记的问题: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更正且在登记时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原告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对错误登记无过错的,应当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登记机关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
综上,伪造股东签名而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出台后,应当作不成立处理。
来源:商海律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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