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拍卖”形式的股权转让通知是否有效?

2023-06-06 01:26发布

约定“拍卖”形式的股权转让通知是否有效?

01

前言: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先通过书面通知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在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程序中,第一步就是发出书面的股权转让通知,同时也是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起点。但是,在实践中,由于股权转让属于市场行为,具有复杂性和变动性的特点,其具体价格也可能会受到市场的影响发生波动,为方便起见,转让股权的股东可能会在股权转让通知中约定以拍卖竞价的方式转让股权,此种形式的股权转让通知是否有效呢?又是否损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呢?

02

案例:

江苏新元国际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远东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江苏省金融学会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398号

简要案情:

江苏新元国际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元公司)、江苏省金融学会(以下简称金融学会)以及南京信通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通公司)均为江苏远东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的股东,具体持股比例为:金融学会持股比例为54.54%、新元公司以及信通公司持股比例均为22.73%。

2012年6月18日,远东公司召开股东会,对金融学会、信通公司所持远东公司77.27%的股权对外转让事宜进行了审议。金融学会、信通公司均同意转让,新元公司不同意转让。

2012年9月25日,金融学会以及信通公司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新元公司寄送股权转让通知函等材料,该函中称金融学会、信通公司将其持有的远东公司合计77.27%的股份作为一个整体通过竞价方式对外转让,底价暂定为600万元,新元公司自收到该通知函之日起满三十日未作答复,也未报名参加竞价拍卖。

2012年12月20日,金融学会、信通公司在未通知新元公司的情况下与安博尔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金融学会、信通公司将其所持远东公司77.27%股份转让给安博尔公司,转让价格360万元,另行提供分公司事项处理保证金240万元用于处理分公司后续事宜。

在此之后,新元公司以其优先购买权被侵犯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确认新元公司对金融学会、信通公司持有的远东公司的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

裁判意见节选: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本案中,金融学会与信通公司在转让股权之前,虽向新元公司发送了书面通知,但该通知载明的转让价款与其实际与受让人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并不相同,故不能视为就股权转让的条件告知了新元公司,金融学会、信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款,侵害了新元公司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但新元公司虽主张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由其行使优先购买权,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及本院征求新元公司的意见,新元公司均未表示同意以同等条件购买案涉股权,应视为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系转让、受让股权的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新元公司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行使优先购买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03

分析延伸:

1.《股权转让通知》的内容:

《公司法》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均没有对转让股权的股东发出通知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但股权转让通知是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起点,而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核心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转让的股权,故在通知中应当对“同等条件”进行明确,因此,在股权转让通知书应当包含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2.竞价拍卖的形式的股权转让通知是否有效呢?

上述案例中法院并未对约定的竞价方式的股权转让通知作出否定性评价,仍将之视为一个有效的转让价格,小编同意此种观点。因为股权的自由转让应当是现代公司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包括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内,都只不过是作为例外而存在,自由转让和交易是基本原则,人合性的阻却限制应当控制在恰当的范围。因此,裁判机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选择不同的交易形式,而采用竞价的形式的股权转让通知正是股东自由意志的体现,但要注意的是此时仍要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核心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转让的股权,“同等条件”应当综合股权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如果非转让股东接受通知的成交条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采取积极的意思表示。若其他股东在合理期限内未做任何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其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来源:网络

声明

本平台所推送内容除署名外均来自于网络,仅供学术探讨和信息共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

    关于不良资产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7-23 11:35

    一、案情具体介绍2013年8月30日、9月3日、10月10日被告A公司分别与原债权人某某银行签订三份《流动资金借款和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80万元、1750万元、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采用固定利率(即按照起息日基准利率上浮3...

    离婚协议有效,协议约定的房屋所有权是否当然转移?

    来源:婚姻家庭 时间:2022-04-20 11:01

     刘女士与张先生签订离婚协议时,曾约定将一套共有房屋赠与婚生女儿张小某,却不曾想,顺利完成离婚手续后,在办理房屋过户时,遇到了难题...案情回顾  刘女士与张先生于2016年11月21日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张小某...

    高院:无证房、预售房+被执行人配偶、子女名下财产统统能执行(附全文)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4-20 14:12

    2018年6月,江苏高院就执行中的疑难问题,给出解答,包括对于无证房产以及集体土地上的建造的房产、被执行配偶名下的财产是否可以执行问题,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是否可以执行的问题给出统一的解答,值得学习和借鉴。▌附:江苏高院的详细操作指引江...

    股权、担保、流质条款三者的关系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6-08 14:34

    甲公司由自然人张三、李四、王五、小七和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于 2017 年发起设立。 五方约定: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其中 张三 认缴的出资于公司设立时一次性缴纳完毕;李四、王五、小七 认缴的出资于...

    不良贷款转让法律风险管理指引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6-13 20:43

    不良资产转让作为一种重要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从法律关系分析,其属于债权债务的转让,受合同法约束。但从监管规定看,不良贷款的转让程序又区别于非不良贷款(正常信贷资产及关注类信贷资产),故在不良贷款转让过程中除应遵守合同法关于债权债务转让的相关...

    不良资产收购要注意什么问题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7-13 09:29

    企业的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的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账,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不良资产收购要注意什么问题?收购不良资产双方之间要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对债务人做全面的调查,受让人应对不良...

    法院可以拍卖冻结的股权吗(冻结的股权能不能转让)

    来源:精选知识 时间:2021-12-25 10:31

    股权的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保全、执行过程中依据权利人的申请,依法向相关公司及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发出冻结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义务人对该公司享有的股权的一种执法行为。特别要强调的是如果义务人有其他财产可以查封的,不宜冻结其股权,人...

    案例 | 债权债务转让的防范措施及不同情况下转让债权的后果

    来源:债权债务 时间:2022-07-13 11:51

     债权债务转让的风险 债权债务转让的防范措施  (1)设立债权人保证条款,如:债权人明确声明合同项下的债权无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且权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强制执行的情况或已设担保;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债权人没有与第三方签订过本...

    最高院:约定将公司债权债务剥离给原股东的约定是否有效

    来源:债权债务 时间:2022-07-01 08:15

    裁判要旨:本案中,协议各方约定将标的公司的其他债权债务均由原股东享有权利并负责处理,且进一步明确了公司的部分资产剥离给原股东,该约定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中具体列举的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而从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也并未损害...

    股东优先权在拍卖中的冲突探究

    来源:其它 时间:2021-09-03 16:38

    股东优先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除非公司章程对此有特殊规定,否则股权转让必须保证股东的优选购买权。拍卖是指拍卖人在预先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一定程序,以公开竟价的方法,将标的出售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竞争买卖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