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法律如果没有健全、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是不可能得到正确实施的,破产法更是如此。目前,破产欺诈逃债等违法行为十分严重,就是因为现行破产立法中未能建立起完善、有效的法律责任制度,这也是我国新破产立法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之一。法律责任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法律义务又须以法律责任为保障,两者往往要结合分析。破产法中的法律责任涉及方方面面,有些违法行为如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行贿受贿、贪污侵占、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与破产程序外的其他同类行为并无多少区别,不需赘述。下面仅就新破产立法中具有破产法特殊性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一、债务人等因破产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一)破产人未能清偿余债的免责问题我国现行破产法适用于企业法人,其规定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即实行免责制度。但法人企业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即告终止消灭,而投资人对其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对法人在破产程序中未能清偿债务的免责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不免责也无人再承担责任。而在自然人破产时,因其在破产后仍要继续生存,仍有新的收入,是否实行免责制度便对其权益具有重要的影响。在新破产立法中,准备将适用范围扩大到自然人企业及其投资人。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破产将导致自然人投资者的连带破产,为公平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新破产立法中规定了更为严谨的免责制度。对免责制度要有正确的理解。首先,不是所有的破产人均可享受免责利益。新破产法草案规定,破产人有违背破产法义务的行为、破产欺诈行为、破产挥霍浪费行为或行贿行为等违法行为的,不予免责。此乃各国立法之通例。其次,免责不是破产人的所有债务均能获得免除。为维持社会公平、正义,破产人某些性质的债务是不能予以免责的,否则会鼓励不良倾向。新破产法草案规定,因故意侵犯人身权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不免除破产人的清偿责任。笔者认为,立法中还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适当扩大不免责债务的范围,对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债务,因过失侵犯人身权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因诈欺而产生的债务,刑事罚金、行政罚款、欠税等债务,也不应予以免责。破产人在获得免责之后,对这些债务仍要负责清偿。再次,免责不是无条件免责。在新破产法草案中,按照破产人对债权人的不同清偿比例,确定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可以获得免责的最低年限。破产人清偿比例越高,可以获得免责的时间越早。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破产人才能获得免责,而在免责之前,仍应当以其新取得的全部财产对未受清偿的债权继续承担清偿责任。(二)对破产企业高管人员等的法律责任新破产法草案规定,企业董事、经理或者其他负责人违反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民事责任履行完毕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高消费或者投资活动;自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一定期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经理或者其他经营管理职务。这一规定对制止破产企业董事、经理等高管人员的违法行为有重要作用,尤其是限制其高消费行为,为社会所热烈拥护。但是,该规定仍有待进一步完善。第一,其对高消费和任职资格的限制规定,也应当适用于自然人破产人。现草案未作规定,应予补充。第二,个别措施的合理性可能考虑欠周。如对投资活动的限制虽有防止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作用,但也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偿债能力与生活能力;如对小规模商业摊点的投资经营可能既是其维持生计的手段,也是其清偿债务的资金来源。对此应有更为合理的规制。第三,规定有待细化,对何为高消费,如何限制,均应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第四,条款部分内容中仅规定当事人的义务(如不得高消费),未规定违反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对此应予补充,应明确规定破产人有高消费等违法行为的,不予免责,并处以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
[摘要]本文主张我国新《破产法》中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并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认为个人破产中的个人仅指自然人,与法人破产相比,个人破产具有主体的特殊性、破产能力的无差异性、破产原因的复杂性及人道主义精神等特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既...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以新破产法中管理人中心主义架构为视角对于管理人制度的概念阐述,关于设立临时管理人的争议探讨,以及如何对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进行合理定位等问题的解决,成为在管理人中心主义架构视角下,考察管理人职业化特征,分析管理人...
破产是一种法定的偿债手段. 该法起草之时,试图通过引进重整制度与管理人制度等先进的破产制度,实现其市场化破产导向的目标。因此,该法被法学界给予了极高评价。 一位资深的香港执业律师认为,从形式上看,新《破产法》的先进性超过市场经济法制更发达的...
第二节免责制度 一、免责制度的意义 破产免责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对于债务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在法定范围内免除其继续清偿的责任。免责在自然人破产的救济政策中处于核心地位,其原则是避免使债务人的未来收入陷入对...
「摘要」:在多年的破产实践中,笔者常常遇到一些破产程序中因现有法律未明确而难以解决的问题。最近,笔者就遇到了债权人申请破产时,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如何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我国旧破产法《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债...
目前,我国公司法第188条和破产法第7条第3款对公司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作出了原则规定,但立法相当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为此,本文就两者衔接的条件及衔接中若干具体实务问题作一粗浅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
在新破产法立法中,一个争议最大的社会政策问题就是原国务院规定的国企政策性破产制度应否继续保留。在国务院为国有企业破产试点工作而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下称《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
什么叫破产重整,具体含义是什么? 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名重组、司法康复,或者重生。我国破产法规定了三种制度: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重整是指不对破产企业立即进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管理人选任管理人资格管理人回避内容提要:我国新破产法首次引入了管理人制度,设置管理人制度有它的必要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为重要的机构之一,管理人的选任关系到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利益。根据联合国《破产法立法草案指南》和我国...
一、破产原因概述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作出宣告破产的法律事实。破产原因也是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对破产原因规定之宽严,不仅体现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之平衡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