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常所说的票据无因性,实际上是指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它关注的是票据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阐释的是由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法律关系和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基础关系(特别是原因关系)之间的关系。所以我们可以说,对票据无因性涵义的理解实际上就是对这些关系的解释。
我们可以把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分为外在无因性和内在无因性。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其效力如何,完全取决于该行为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要求,而不受基础关系(特别是实质原因关系)中当事人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影响。一般说来,持票人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只要依票据法的规定,能够证明票据债权的真实成立和存续,就当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引起票据行为、产生票据关系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所以,一旦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的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根据我国票据法学界的通说,票据无因性原则在票据法上的作用之一,是阻隔了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的抗辩,使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原因关系所生的抗辩对抗持票人,即所谓的抗辩切断。其次是在当事人(包括有直接原因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举证责任的转换的法律效果。持票人在主张票据债权时,无需证明原因关系的存在,只要依票据上的记载内容即可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相应的票据权利。反之,如果票据债务人欲对抗权利人的权利主张,则需举证证明存在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足以对抗权利人权利主张的抗辩事由。这些可以说是票据无因性原则效力所及的范围。
但票据法为维护交易公平,节约诉讼成本,并不限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行使基于原因关系的抗辩。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就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也就是说,票据无因性原则大概仅能够对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方可发挥作用,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的权利主张。
无因性原则使得持有票据的人当然成为票据权利人,其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证明授受票据的原因,只以提示票据为要件。另一方面,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票据原因是违法的,或非法律义务,或存在有其他瑕疵为理由,对抗真正持票人。无因性原则之所以有这样的法律效果...
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含义我国票据法理论基本上继受了德国、日本以及地区票据法理论关于票据无因性的解释,认为所谓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并不是指票据行为的发生本身不存在任何原因关系,而是指票据行为成立以后,票据行为的基础关系(包括原因关系,资金关系,预约...
2005年10月12日,被告南京市某建筑公司给付原告无锡市某装潢公司转帐支票一张,其收款人为原告公司、出票人为被告公司、金额为40万元,代被告公司的负责人江某支付欠款。2005年11月25日,原告持上述支票至银行请求付款时因被告公司的银行存...
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所谓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
无因性原则使得持有票据的人当然成为票据权利人,其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证明授受票据的原因,只以提示票据为要件。另一方面,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票据原因是违法的,或非法律义务,或存在有其他瑕疵为理由,对抗真正持票人。无因性原则之所以有这样的法律效果...
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其票据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有利于票据的安全流通。(2)文义性。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
要式性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其票据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有利于票据的安全流通。文义性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
在传统票据中,票据上最重要的期间是票据到期日相联系的付款提示期,这一期间是指自付款到期日起至法律规定的有效付款提示期间届满时止的期间,它表明了持票人(票据债权人)可依法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有效期间。此种单一期间制度实际上与各国票据法所奉行的票据...
出票人签章不真实,未背书转让债务人承担责任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票人签章不真实的,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