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行为人本人亲自进行;
(2)以行为人自己的姓名进行;
(3)用行为人本人的笔迹进行。而盖章是签名的变通方式(尤其在东亚国家),也是比较常用的方式。
就法律效力而言,盖章与签名具有同一的效力。由于盖章具有对照识别简便易行、外观形式固定的特点,并且在票据行为人本人不能亲自完成票据签章的特别情况下,盖章完全可以授权他人代为进行,不发生特别的障碍,因而盖章在实际中成为一种更为常用的票据签章方式。从法律效力来看,签名加盖章这种双重的签章方式,与单独签名或盖章的完成具有同一效力,而不具有更高效力。但它在一般意义上具有表明行为人特别慎重地为票据行为。其客观上增加了伪造签章的难度,从而起到加强票据信用的作用,因而在实际的票据使用过程中也常被采用。
以上论及的签名、盖章方式,其本身并无缺陷可言,只要使用得当,均可正常发挥签章的效力。但对于签名加盖章的方式来说,则可能发生签名与盖章不一致的情况。比如:盖章时,其印章为繁体字或异体字,而手书签名则为简体字,这是否会因盖章与签名的不一致而导致签章无效呢?票据法规以规范票据行为、指引票据行为为目的,其旨在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同时方便票据行为的进行。那么我们可以推导得知,只要盖章与签名任何一者与签章人本人可以认定为同一,该签章即为有效。显然,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与此相反的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若盖章与签名二者不一致的话,往往签章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在票据行为中,应慎重使用签名加盖章的方式,从而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法人签章,是法人组织在票据上的签章。众所周知,法人本身不可能进行任何签章行为,在实际中需要法人在票据上签章时,实质都是由自然人做出的,这也是一种通例。对于法人签章的方式,多数学说均认为仅限于印章的形式。也有部分学者认为,代表人直接以手书进行...
一方面,票据保证需要在票据证券上进行,不能以票据以外的其他书面形式记载票据保证。《票据法》第46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台湾票据法》第59条规定:保证应在汇票或其誊本上记载下列各款,由保证人签名。《法国票据法》第130条、《日...
(1)有关事项。有关事项是指背书的具体目的,即在背书时是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还是将一定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或者是设定质押。这些事项必须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清楚,以明确背书的法律后果。 (2)被背书人的名称。被背书人的名称,是指接受背书...
一方面,票据保证需要在票据证券上进行,不能以票据以外的其他书面形式记载票据保证。《票据法》第46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台湾票据法》第59条规定:保证应在汇票或其誊本上记载下列各款,由保证人签名。《法国票据法》第130条、《日...
我们认为,要式性与文-义性是票据行为的外在特征,独立性与无因性是票据行为的内在特征,兹分析如下:1.外在特征之一:要式性——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有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之分,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实行形式自由原则,即除非法律...
(1)更改是有更改权的人的行为。更改权人,限于原记载人。如出票人更改出票时记载的付款人,背书人更改背书时记载的不得转让事项等。无更改权的人擅自改写他人记载的事项的,不发生更改的效力,构成伪造或者变造。至于原记载人因何更改,票据法未作限制性规...
无民事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注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章无效,而不是效力待定,此点不同于《合同法》。(2)形式要件①书面。票据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和法定格式作成方得发生效力。票据凭证的...
(1)该行为人是无权对票据事项进行变更的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只有出票人才有权对所签发的票据的有关记载事项进行变更,而其他人不具有变更票据上记载事项的权利。(2)变造的票据是依法签发的有效的票据,如果票据本身是无效的票据,也就不会产生票据的...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
1.签章错误。(1)首先是单位签章错误。《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银行在受理票据时,时常出现有的单位加盖营业用章、工程专用章甚至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