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竞合从一重如何判断
具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更重要的还是得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一重罪处罚需要依据以下几个具体问题进行判断:
1、轻罪在“从一重”中的地位。对想象竞合犯实行“从一重”处时,只是
要按照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并非对行为人所触犯的其他轻罪置之不理,相反,审判人员必须在判决书中载明行为人所触犯的轻罪名。另外,若在裁判之前,重罪遇有赦免,还必须就其他余罪即轻罪处断。若最重之罪的裁判确定后,重罪之刑未执行或尚为执行完毕之前,处刑之重罪被赦免或因法律变更而不处罚时,应免除刑罚的执行,并不再就犯罪行为所触犯的其他轻罪定罪处刑。
2、附加刑在“从一重”中的适用。“从一重处”被认为是关于主刑的适用原则,当一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重罪没有附加刑或者重罪、轻罪都有附加刑时,附加刑应当如何适用??在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们关注的较多并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意见。“肯定说”为孙*耕、梁*昌等教授所主张。如孙*耕教授认为,所谓从一重处断者,以其性质本非一罪,而法律规定从数罪中之一重罪处以最重之刑,是以如有两个以上之没收时,仍得予以并科,即重罪无可没收之物,而轻罪有可没收之物,仍应以没收[?10?]?(第337页)?。而蔡*铭教授则持否定的意见,他指出既然想象竞合犯只选择一重罪科处,不再论以轻罪,而从刑是附加于主刑的刑罚,轻罪既不科以主刑,则从刑既无主刑存在而无所依附,所以,对于轻罪之从刑,似不应予以宣告,比较符合法理。
关于附加刑在“从一重”中的具体适用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上探讨的并不够深入,?但也有不同意见。如有学者认为:“如果对较重之罪仅科处某种主刑,而较轻之罪根据情况即使存在着适用刑罚即须科处一定的附加刑的可能,也不应于较重之罪的主刑并科。因为我们把想象竞合犯当作实质一罪处理的,适用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重处断,对于较轻之罪已经没有适用刑罚的余地。”不过,也有的学者持相反的意见,指出,“所触犯的轻罪中有应予没收的,仍须按照刑法第64条的规定予以没收”。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想象竞合从一重该怎么判断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在具体刑事案件中,对案件性质的判定往往存在重大的争议,也是刑事案件辩论的焦点,想象竞合犯更增加的案件的可辩护性,在刑事案件中关于刑事原则的运用往往也是很严格且谨慎的。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律聊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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