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9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96年10月3日交通部令第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海航运交易所的管理,维护航运交易秩序,促进水路货物运输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运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航运业务提供交易场所、设施、信息的事业法人。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对航运交易所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航运交易所应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和便利的交易条件,保证航运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航运交易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
第六条 理事会是航运交易所的权力机构。
理事会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至二人和理事五至七人组成,总人数为单数。理事会应当有二至三名会员理事。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共同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航运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审议航运交易所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决定、处理航运交易所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聘任、解聘航运交易所总裁、副总裁;
(五)决定取消会员资格。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由其指定的副理事长代为召集。
理事会会议的决议必须经理事会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
第九条 航运交易所设总裁一人、副总裁若干人。
总裁由理事长从理事中提名,理事会聘任。副总裁由总裁提名,理事会聘任。
总裁是航运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主持航运交易所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条 取得会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经营水路货物运输业务、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船舶代理业务和港口业务的企业及其他有关企业;
(二)遵守航运交易所章程;
(三)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外国企业申请取得会员资格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取得会员资格,应当经航运交易所审查批准,并按照航运交易所章程办理入会手续。
会员退会,应当按照航运交易所章程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分为正式会员和临时会员。
会员资格期限三个月以上的为正式会员,会员资格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为临时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航运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推荐会员理事和被推荐为会员理事;
(三)在场内进行交易;
(四)使用航运交易所提供的设施;
(五)获取航运交易所提供的信息。
前款第(二)项规定不适用于临时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航运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
(二)按时缴纳会费;
(三)如实向航运交易所提供本企业与航运交易有关的价格及其他信息;
(四)不得向新闻媒介及公众泄露或者传播从航运交易所获取的航运信息;
(五)在航运交易中接受航运交易所的管理和监督。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信息,不包括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会员可以通过会员会议对航运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经2/3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会员会议。
第十六条 会员在航运交易所内从事交易的人员为出市代表,出市代表须经航运交易所培训。
第十七条 航运交易所的交易范围:
(一)水路货物运输;
(二)港口业务;
(三)船舶租赁;
(四)船舶买卖;
(五)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允许进场交易的其他航运业务。
第十八条 会员的出市代表,只能代表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从事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船舶代理业务的会员除外。
第十九条 非会员企业可以委托从事水路货物运输代理或者船舶代理业务的会员代表本企业进场交易。
第二十条 会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利用从航运交易所获取的信息进行场外交易;
(二)制造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或者以其他手段扰乱交易秩序;
(三)超越经营范围交易;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以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和以协商方式进行船舶买卖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向航运交易所提供信用保证。
第二十二条 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会员应当将本企业的运价报航运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三条 交易双方成交后,应当向航运交易所缴纳手续费。
手续费的标准由航运交易所提出方案,报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航运交易所内的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主决定。
航运交易所可以制定交易指导价格;在交易价格暴涨或者暴跌时,航运交易所可以限定最高价或者最低价,必要时可以宣布暂停交易。
第二十五条 航运交易所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会员发布航运交易信息。
第二十六条 航运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奉公守法,不得以任何方式从航运交易所会员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获取利益,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因突发事件导致航运交易所停市时,理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会员和出市代表违反本规定、航运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的,航运交易所有权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暂停进场交易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申请航运交易所调解,也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会员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员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将运价报备案或者不执行报备案的运价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停开航线,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航运交易所违反本规定,接收不符合会员条件的企业入会的,随意开除会员的,或者明知会员超经营范围从事交易而不予制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航运交易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扩大交易范围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航运交易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停市时不报告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航运交易所违反本规定,给会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传统的观念认为律师就是打官司的,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一观念逐渐在改变。实际上打官司只是律师职能的一部分,而且也只能是一部分。律师的职能可以大概分为三块,即法律策划、法律控制和法律救济。 未来10多年中,传统法律...
前海航交所专注于航空航运领域, 通过优质的服务、丰富的交易品种和创新的商业模式, 不断提升交易效率、优化资产配置,为航空航运业提供资产交易、结算托管和金融融资等专业服务,为投资者设计并提供安全的、有合理收益的互联网金融投资产品,并为互联网金...
一、船舶买卖的法律规定私人游艇需向属地的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所有权证书》、《船检证书》含(适航证书)、《国籍证书》、《船舶签证薄》等海事手续。二、关于船舶交易有专门的的法律规定《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第二条中国籍船舶的交易及其相关的经纪活动,适用...
前海航交所专注于航空航运领域, 通过优质的服务、丰富的交易品种和创新的商业模式, 不断提升交易效率、优化资产配置,为航空航运业提供资产交易、结算托管和金融融资等专业服务,为投资者设计并提供安全的、有合理收益的互联网金融投资产品,并为互联网金...
〖提要〗本案系货物全程运输的契约承运人**公司提起的货损追偿之诉。原告**公司选择了合同诉因,因涉案支线运输系沿海运输,故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货运合同的规定。原告**公司在本案中处于托运人的法律地位,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公司与实际运输货...
上海海洋大学的综合实力更强一些,下面从多角度进行二者的分析对比: 一、师资力量 1、上海海事大学: 2、上海海洋大学:学校有教职工1200余人,其中,教学科研人员800余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490余人,校内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450余...
展开全部信用卡滞纳金是未还够最低还款额而造成在最后还款日后逾期未还,但请注意,此时银行视为你全额未还,包括曾经临时调整额度到期回复原信用额度后超出原信用额度的部分(超限费)视同为全额未还,因为银行之承认全额还款。但还最低还款额比较轻松并且不...
海上拖航合同常用格式及主要内容 一、常用格式合同 在实践中,海上拖航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对事先拟定的标准合同格式按双方的意愿进行适当的修改后达成的。目前采用较多的拖航合同格式主要有: 1,国际远洋拖航协议(日租)格式,代号为TOWHIRE...
如果只有短信通知的话,应该不是真的。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也就是说法院如果通知你开庭或者应诉肯定会有书面通知送达或邮寄给你的。
题目:欠网贷接到航运通知是真的假的? 导语:随着航运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选择通过网络贷款来解决资金问题。然而,网络贷款平台存在一些风险,其中之一就是虚假通知。本文将探讨欠网贷接到航运通知是否为真。 一、什么是欠网贷? 欠网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