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公司注销,赔偿如何主

2023-06-06 10:55发布

诉讼中公司注销,赔偿如何主

  

  【裁判要旨】

  诉讼当中公司注销,员工依法申请变更公司股东为被告;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重点审查公司的清算报告和确认清算报告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若存在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法人注销登记的情形,则应依法支持员工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情】

  2014年9月16日某甲公司作出如下首次股东会决议:由张某甲、李某乙作为股东共同出资2000万元,张某甲出资1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李某乙出资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2014年9月19日某甲公司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为张某甲,营业期限从2014年9月19日至2014年9月18日,经营范围为棉纱生产销售;籽棉收购,皮棉、棉布经营。

  2014年10月,王某丙经父亲王某戊介绍到某甲公司从事打包工作,王某丙与某甲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丙的月工资为2510元。

  2015年10月20日王某丙在从事打包工作时,因事故右手掌被打包机切掉,当日被送往某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手掌撕裂离断伤。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确认王某丙与某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7月13日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0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认定王某丙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6年11月4日王某丙以某甲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诉讼,2016年12月22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某甲公司向王某丙支付医疗费139308.21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5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0元、护理费30840元、交通费3140元,合计209888.21元,扣除已先行支付的64000元,下余145888.2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2016年12月22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王某丙工伤级别为伍级,王某丙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某甲公司未为王某丙交纳工伤保险费。

  2016年11月17日至2017年1月2日王某丙再次在某医院住院治疗46天,被诊断为右手外伤术后功能障碍,支付医疗费6445.5元,住院期间由王某戊1人护理,王某戊原为某甲公司工人,月工资2570元,王某丙及王某戊支付交通费320元。王某丙因此再次起诉某甲公司要求工伤待遇赔偿。

  在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被工商局于2017年2月16日核准注销,2017年2月27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7年2月22日王某丙申请追加张某甲、李某乙为本案被告,2017年3月7日法院对张某甲、李某乙发出参加诉讼通知书,2017年4月1日王某丙申请变更张某甲、李某乙为本案被告。

  【审判】

  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终止王某丙与扶沟县恒宇纺织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

  二、张某甲、李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王某丙医疗费644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元、护理费3940.67元、交通费320元、鉴定费300元、营养费920元、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3296.6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7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4362.3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0268.06元,合计299933.20元;

  法院对张某甲、李某乙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了判决书,在上述期内,张某甲、李某乙均未提出上诉。

  【评析】

  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甲、李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1、关于王某丙主张的与某甲公司劳动合同终止的认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五)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基于某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及工商局于2017年2月16日核准注销公司的事实,法院认定王某丙与某甲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

  2、关于某甲公司是否依法清算的认定问题。

  基于清算报告和确认清算报告的股东会决议的证明力未予以确认及工商局于2017年2月16日核准注销某甲公司的事实,法院认定某甲公司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法人注销登记。

  3、关于王某丙主张的上述赔偿费用应当如何赔偿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鉴于某甲公司未为王某丙交纳工伤保险费,王某丙所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伍级,王某丙主张的二次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工伤鉴定费、营养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社会保险费用,应当由某甲公司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基于某甲公司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事实,王某丙主张由某甲公司的股东张某甲、李某乙共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王某丙要求终止与某甲公司的劳动关系,要求由张某甲、李某乙共同赔偿的二次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工伤鉴定费、营养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某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于同一日制作清算报告和确认清算报告的股东会决议,且于2016年5月13日在报上通知、公告债权人,在通知、公告债权人还未开始的情况下,即制作了清算报告,不符合法理和情理,对该清算报告和确认清算报告的股东会决议的证明力,法院不予确认。在发现该公司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法人注销登记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则依法支持了王某丙主张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及时维护了员工作为弱势群体一方的合法权益,主张了社会公平正义,一定程度上引导了群众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和解决问题。

  来源:公司事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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