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主张我国新《破产法》中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并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认为个人破产中的“个人”仅指自然人,与法人破产相比,个人破产具有主体的特殊性、破产能力的无差异性、破产原因的复杂性及人道主义精神等特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既有法理基础,又有事实依据。将来的个人破产制度应对破产申请的条件、破产财产的界限、破产和解及破产的解除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关键词]个人破产,一般理论,原因,构想按照国内外学者对各国破产立法和判例依破产主体不同而进行的分类(注:破产法上的所谓“主义”,实际上是学者对各国立法、判例与学理关于破产法的主要问题所采取的立法政策、判例与学理观点所进行的总结,除“一般破产主义”与“商人破产主义”外,还有“破产有罪主义”与“无罪主义”、“破产普遍主义”与“属地主义”、“破产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破产财产的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和解前置主义”与“分离主义”、“破产免责主义”与“非免责主义”等等。),我国破产法在破产主体适用上无疑是另类,即破产主体的范围既不是意大利式的“商人破产主义”,亦非英美的“一般破产主义”,而是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法人破产主义”。“企业法人破产主义”为何物?这必须借助其他两种主义来说明。“商人破产主义”认为,破产法仅适用于商事主体,凡商人遇有丧失支付能力、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又无计可施时,可以破产实现债权受偿的最大化及债务人受债务困绕的最小化:“一般破产主义”则承认一切民事主体均有破产能力,不论自然人或法人、商人或非商人,只要有破产条件存在,都可申请破产。我国破产法与上述两者都不同,这表现在:1986年通过、1988年生效的《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而1991年通过并生效的《民事诉讼法》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一章中则规定,它只适用于除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包括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等,将两法相加,我国破产法充其量也只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其他经济组织形式及自然人被排除在外。这种破产适用范围就是“企业法人破产主义”。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狭义破产主义显露出的种种弊端使之日益成为众矢之的,颇受责难。现在的问题不在于决定将来的新《破产法》对此是否作出修改(这是毫无疑问的),而在于如何修改。笔者认为,我国将来的新《破产法》应采取“一般破产主义”,特别是应使破产法适用于个人。下面笔者就我国新《破产法》中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若干问题作些探讨。一、个人破产的一般理论(一)对“个人破产”中“个人”的理解“个人破产”中“个人”应如何理解,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主张个人即自然人,个人破产也即是自然人破产(注:由凌相权教授主编的《台湾商事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作者持这种观点。);另一种则主张个人破产中的个人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其范围不仅宽于《民法通则》第9条所规定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公民,而且也大于《民法通则》第二章所规定的两户一伙,这一观点认为,个人破产就其本质是指所有法律上或实质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和自然人的破产(注:汤*建:《关于建立我国个人破产程序的构想》,《政法论坛》1995年第4期。),包括普通合伙破产、隐名合伙破产、自然人破产、个体工商户破产及遗产破产等类型。事实上,这种意义上个人破产也就是除法人破产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的破产。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不妥,因为:其一,将“个人”理解为包括所有“法律上或实质以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和自然人”不符合语义规则及理解习惯。中国语言文字历史悠久、内涵丰富,对一个词语固然可作多种解释,这正如为表达同一种意思可用多个近似词一样。但是在法律的范畴内,一切术语的解释及其意思的表达应力求精确,因为法律是要求公众必须遵守的社会规范,其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并对社会公众有强制性效力。为了真正实现这种普适性和强制力,法律就必须具有充分的可理解性,能被人们领会、明了。与此相关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就是法律的措辞,法律的制定者也许无法使身处各地、从事不同行业、有着不同文化素质、不同经历的人具有相同的理解能力,但是制定者有义务使法律的措辞最大限度地接近人们的生活以及人们的理解习惯。从这个角度看,法律用语不是越特殊化、越抽象越好,而是越朴实越好,否则法律将成为“学者的法律”、“法官的法律”,而非“社会的法律”、“人们的法律”。学术研究中的措辞莫不是要求如此,尽管学术研究在很多情况下是学者对问题的一种解说,而且不是、也不可能是最后一种解说,但笔者认为,它应服务于法律的完善以及思想交流的需要,因而在措辞上也应大众化。任何人都没有必要打着特色的旗号去“创造”一些远离生活的“特色词汇”。就个人破产而言,显然,将“个人”理解为包括其他承担无限责任的民事主体已大大超出人们对“个人”的理解程度(因为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及人们的理解习惯,个人即自然人个体),颇有牵强附会之嫌,其合理性值得商榷,在立法和学术探讨中不宜采取。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管理人选任管理人资格管理人回避内容提要:我国新破产法首次引入了管理人制度,设置管理人制度有它的必要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为重要的机构之一,管理人的选任关系到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利益。根据联合国《破产法立法草案指南》和我国...
编者按2019年全国两会于3月3日-3月15日召开,律师如何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备受各界关注。律新社了解到,今年全国两会,共有来自全国各地的22名律师当选全国人大代表、17名律师当选全国政协委员。大家积极建言献策,更加侧重于从法律角度解决问题...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破产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国破产法无不首先就此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从国外法制看,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有宽有窄,不尽一致,并由此形成了三大立法主义:一是商人破产主义,二是一般破产主义,三是折衷主义。[(1)]若套用这种主义的说...
关键词:破产撤销权/破产无效行为/欺诈行为/偏袒性清偿行为内容提要:撤销权作为体现破产法公平原则的一项关键制度,在保障破产立法宗旨实现、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纠正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各国破产立法所重视。我国...
前言北京7月16日讯 记者从国家发改委获悉,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指出,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倡导积极重建的破...
摘要:我国现行破产法尚存在诸多缺陷,必须对破产立法的基本原则、破产立法的名称选择、体例结构、主体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以期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关键词:破产法;基本原则;主体中图分类号:DF41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破产法,无论在立法理念还是制度设计上都有很大的创新与突破,其规定比较完善、成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走向成熟。但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仍然处于成长与发展的过程中,破产审判仍处于经验积累...
关键词:无力清偿/破产免责/信用内容提要:我国非法人的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和自然人不具有破产能力,这对于我国破产立法来说是一个缺陷。目前,从债法立法的完整性和我国现阶段社会需求来看,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必要的。...
我国(以下简称)的颁布和实施,对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规范市场秩序,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以展,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深化之后,我国社会和经济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现行《破产法》的局限...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有市场进入就必然有市场退出,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商业银行(yinxing)的退出方式主要有自动解散、撤销(或关闭)、并购、破产等。合理地安排陷入困境的银行(yinxing)退出市场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