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中被执行人死亡或终止怎么办
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他的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所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如继承人放弃继承,法院可直接执行遗产。若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那么如果其分立、合并,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受。如果作为法人的被执行人被撤销,又有权利义务的承受人,那么法院可裁定该承受人作为被执行人。如其他组织不能履行义务的,还可裁定执行对该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公民个人的财产。
二、相关法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一)公民作为被执行主体的变更:
1、被执行人死亡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并且没有义务承担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2、被执行人死亡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是有义务承担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义务承担人为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死亡后,有财产可供执行,其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4、被执行人死亡后,有财产可供执行,其遗产继承人尚未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
(二)法人作为被执行主体的变更:
1、在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变更名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2、设有分支机构的法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但是该企业法人尚有其他分支机构的,应当责令该企业法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可以首先执行的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企业法人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在查实的基础上,可以执行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3、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立或者合并,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承受。
4、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依法撤销、注销或者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者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履行责任。
5、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以其全部资产作为股本与外方成立合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在征得合资方同意的情况下,将相当于应当偿还的债务的部分股权转让;合资方不同意的,则可分期分批执行被执行人从合资企业中分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采取保护措施,限制被执行人支取到期应得的部分或者全部收益。
(三)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主体的变更:
在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主体的其他组织终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三、被执行人已死亡被执行人所欠债务如何清偿
(1)《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61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4)《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偿还。
从以上可以看到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律规范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采取直接限定继承制度,即被执行人死亡后,被继承人的财产直接转归继承人所有,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法律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人的案件终结诉讼,但当事人死亡的案件在其他情况下如何处理,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您还有问题,欢迎到律聊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阅读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32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根据上述规定,被执行人在死亡或终止时,应由其所留财产(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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