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人的责任
我国票据法第49条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票据法第50条还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这说明:
(1)保证人就票据债务来说,与被保证人承担的是同一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相同;
(2)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即使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实质性原因而无效,已经完成的票据保证仍然有效。例如,当被保证的票据债务人签名是伪造的或者为无权代理时,该票据债务人无须承担票据责任。但对为该票据债务人做保证的保证人来说,仍应依其保证行为承担票据保证责任。能够导致保证人保证行为无效的原因,一般说来,只有三个:第一,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被保证人并非票据债务人。例如被保证人为未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委托收款背书的背书人等;第二,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的欠缺而无效。如汇票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等;第三,保证行为自身在形式上不完备,如保证人没有签章;
(3)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而且票据保证人的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连带责任而非补充责任,所以,对于票据保证人来说,不享有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催告抗辩权或先诉抗辩权。在保证人为2人以上时,保证人之间亦须承担连带责任,对票据权利人来说,不分第一保证人或第二保证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保证人或全体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义务。
二、保证人的代位权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52条的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一方面,票据保证需要在票据证券上进行,不能以票据以外的其他书面形式记载票据保证。《票据法》第46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台湾票据法》第59条规定:保证应在汇票或其誊本上记载下列各款,由保证人签名。《法国票据法》第130条、《日...
一方面,票据保证需要在票据证券上进行,不能以票据以外的其他书面形式记载票据保证。《票据法》第46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台湾票据法》第59条规定:保证应在汇票或其誊本上记载下列各款,由保证人签名。《法国票据法》第130条、《日...
现就有关汇票记载的事项作一说明:1.关于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票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才能成立,否则,背书行为无效。背书...
票据行为无效的因素 票据行为无效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而不产生票据效力。具体来说,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诸行为中的单个或数个行为无效。根据票据行为独立性原理,某一票据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除出票时的形式欠缺...
一、背书的方式和种类1、背书的方式背书的方式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表明背书目的的事项并且签名或者签章。(1)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我国《票据法》第30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
票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一)出票制度。出票是指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记载事项和方式作成票据并交付的一种票据行为。汇票、本票、支票出票的记载事项可以分为必须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四类。...
票据保证有哪些法律特征1、票据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法律所以作如此规定,是因为票据债务人原本就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若再由其作为保证人则为叠床架屋之举。然而由票据债务人担...
票据记载事项具体包括:(1)必须记载事项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各类票据有具体的必须记载事项)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
(1)表明汇票的字样。不同种类的票据,有不同的作用。为使各种票据在使用中不致混淆,所以,出票人在签发汇票时,应当专门注明所签发的票据是汇票。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在汇票的当事人中,除出票人和受票人外,还有同出票人具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的付...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转让背书主要有下述三种效力:(1)权利移转效力。背书是背书人以移转权利为目的而为的票据行为,背书有效成立后,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包括对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对前手的追索权、对票据保证人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