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2023-06-06 01:20发布

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一、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1、格式条款的有效情形。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以此为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十条对格式条款的效力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前述解释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之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负有三项法定义务,即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于免责或限责条款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以及依对方的要求给予说明的义务。前述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对何谓采取合理的方式作出了解释,即对免责或限责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提供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其所作的特别标识足以引起对方注意,是判断格式条款提供方是否尽到合理提示义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

2、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

一是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般合同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二是格式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时无效;

三是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种情形中的免除自身责任,又可以称为免除主要义务,主要指条款中含有免除条款提供方按照通常情形或一般交易习惯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一些为消费者所诟病的类似于“商品一经售出概不负责”等条款皆属于此类情形。加重对方责任,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在通常情况或一般交易习惯中对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某些合同中规定消费者对于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承担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排除对方当事人按照通常情形或一般交易习惯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这三种无效情形不是彼此排斥,而是互有重合之处,比如,某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可能也加重了格式条款相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了其主要权利。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之补充协议是不是格式条款?

根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规定,格式条款必须同时符合重复使用、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三个特点。目前在日常生活中普通存在的格式合同(条款),诸如保险单、飞机票、火车票、供水、电合同等,这些合同(条款)在订立时并不与消费者进行协商,而是基于广泛受众预先制定,反复使用的文本,具有很典型的格式合同(条款)法定属性和特征。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为了节约双方的时间成本,也为了让购房者更全面地了解所购房屋,更充分地了解买受人的权利,开发商一般会提供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框架文本给购房者参考,很多购房者是在看到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框架文本后,才了解自己所拥有的权利,才能更充分地表达自身意愿,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后再予签字确认。

如果将补充协议认定为格式化合同,购房者的每一项主张、每一条款变更都需要向工商部门报备审批后才能获得修改,此举将大大增加行政机关的工作量和操作成本,降低了社会效率,变相剥夺和限制了购房者自由协商更改的权利,增加了商业交易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综上所述,《房屋(预售)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不符合格式合同的法定特性,不应被认定为格式合同。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1、预售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兼顾合同正义。

以合同自由为代表的意思自治是整个私法的基石,而以诚实信用为代表的权利本位是私法的中心。通常,在当事人交易行为、意思表示完全自由且交易能力相当时,他们的合同自由和权利应得到充分尊重,外力不宜介入。但是,现代市场复杂,尤其是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双方的交易能力往往明显不对称,一方滥用交易优势而导致交易结果不正义的情形时有发生,适当的外部干预平衡合同自由和正义实属必要。

2、合同的解释必须符合交易目的。

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为了实现特定交易目的。因此,当合同内容似是而非或前后矛盾,或者事后双方在理解具体条款的准确含义发生分歧时,应先根据当事人的目的来寻求双方真实的或应有的意思表示。

3、在双方对预售合同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重大分歧时,应作出有利于购房者的解释。

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当合同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分歧时,应适用特殊解释方法,作出对格式条款拟订者不利的解释,以便限制权利滥用,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利益,体现正义精神。预售合同是格式合同,一份正规合同文本包含了大量的信息,但销售方对此早已了然于胸,而一般购房者则不同,只有在准备签署合同时,他们才能见到正式合同文本,并没有足够时间逐条逐款认真、仔细地阅读,对合同内容的把握往往顾此失彼,甚至稍有迟疑,就会丧失签约机会。

4、对预售合同的格式条款还应按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

当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歧义时,一般应根据交易规则、交易习惯或生活常识,按照大多数人的理解进行解释。以上就是上面问题的相关内容了,如果还有什么其他的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聊网。


相关知识

    律师告知!签订合同的几个关键问题

    来源:合同事务 时间:2022-04-20 14:24

    公司对外签订各种合同,是非常普遍的一件事情,但由于很多公司不注意签订合同的一些细节,也没有聘请法律顾问,致使出现一些严重性错误。下面介绍部分签订合同中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法律问题:一、谁能代表公司签订合同?一些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管理松懈,对谁能...

    最高法公报:认定格式条款效力13条裁判规则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5-24 08:42

      来源!小甘读判例  1.格式条款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也未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的,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来云鹏...

    律师提醒:签订合同,不容忽视的25个细节!

    来源:合同事务 时间:2022-07-01 17:00

    起草合同是公司法务的基本功,也是体现法务功力水平的度量衡。今天我们收集了公司法务在起草合同中常遇到的25个细节问题,这些问题有些非常基础,有些澄清了很多似是而非的疑问,但正可谓细节决定成败,正是这些细节堆砌出一份合同的枝枝叶叶,而相信时时温...

    保险人不得以格式条款免除对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5-29 14:46

    【案情】 2005年5月23日,投保人公司向保险人公司投保。在保险人提供给投保人的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栏打印载明: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各项内容填写属实,贵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内容,特别就该条款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

    网络销售货物丢失,快递公司该如何赔偿?

    来源:公司法 时间:2022-02-05 13:58

    案例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47条第2款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由此可见,邮政法实行的是限制赔偿原则。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2条...

    宣传资料是否构成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及如何界定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来源:房产纠纷 时间:2021-08-30 17:56

    案情回放袁某与广盈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房屋建筑面积及价格,同时约定房屋附带一个不计入商品房建筑面积的下沉庭院,购房人对其有独立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下沉庭院的具体位置、面积等情况以交房时的状态为准。合同附图标注了下沉庭院的南北方向,...

    合同格式化免责条款的理解

    来源:合同事务 时间:2021-08-28 07:48

    合同格式化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拟定的、可重复使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且免除将来可能发生损害之赔偿责任的合同条款。对于免责条款一般可以从三个层面进行评价: (一)是否属于《民法典》506条规制的...

    宣传资料是否构成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及如何界定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来源:房产纠纷 时间:2022-04-20 11:21

    案情回放袁某与广盈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房屋建筑面积及价格,同时约定房屋附带一个不计入商品房建筑面积的下沉庭院,购房人对其有独立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下沉庭院的具体位置、面积等情况以交房时的状态为准。合同附图标注了下沉庭院的南北方向,...

    饮酒出事故,保险公司应该负责吗

    来源:交通事故 时间:2021-09-04 00:33

    法庭回放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虽有因驾驶人饮酒发生交通事故免责的条款,但未明确界定何谓饮酒。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标准》第3.3条规定的标准,原告尚不属于饮酒驾车,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

    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如何认定

    来源:合同事务 时间:2021-09-03 05:15

    法律咨询: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