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2年3月28日,河南省**新型建筑材料厂(简称建材厂)在中国**洋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简称保-险公司)为其新购的桑塔纳轿车办理了财产保-险一份,并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3958元。保-险公司为建材厂出具保单一份,载明:新车购置价12万元,保-险金额12万元。保单正面却明示:本保-险为不定值保-险。2003年3月2日,建材厂投保的轿车发生碰撞损坏。建材厂要求按投保金额12万元赔偿。保-险公司坚持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并支付4万元给建材厂。残损车辆保-险公司单方作价0.8万元归建材厂,两项保-险公司共付给建材厂4.8万元。对保-险公司的赔偿建材厂认为违背了双方在合同约定的定值保-险的赔偿标准,不愿意接受这样的赔偿,形成诉讼。裁判结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建材厂8万元,建材厂在收到赔偿款的同时将残损车辆返还保-险公司。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同时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上规定,建材厂作为投保与人与保-险人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金额12万元未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符合保-险法第三十九的规定,应视为有效条款。保单作为保-险合同的凭证正面注明:本保-险为不定值保-险。两个条款相冲突,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理应做出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利的解释。从合同的两项约定中看,按定值保-险标准赔偿明显有利于受益人,也即本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建材厂的利益。同时查明,保-险公司在为建材厂办理投保手续时并未告知该份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因此,按照保-险法以上规定,法院做出判决保-险公司应按定值保-险赔偿建材厂12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4万元,还应赔偿建材厂8万元。残损车辆作价0.8万元因未经鉴定部门评估,属保-险公司单方行为,建材厂不予认可,故判决保-险公司作出赔偿后车返还保-险公司。虽然保-险公司提出机动车是长期的消耗品,需要折旧,市场行情在不断变化,出险的时间不能预测,定值保-险极容易引出道德风险,会出现大量超额投保。但依据保-险法的第三十条之规定,保-险法体现了对保-险合同中相对处于弱势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价值的保护原则。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保-险金额以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为限的限制性规定,则有利于杜绝保-险合同中的超额投保,维护诚信的保-险合同。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指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
案情2016年5月16日11时左右,时剑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如皋市吴窑镇某交叉路口时,与由苏鹿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苏鹿受伤,两车损坏,事发后,双方未报警。5月22日,时剑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派出所出警到场后,双方自行协议处理,不要求公...
有些时候交通事故对人身的损害结果并不仅仅是简单的伤害,有时会因为受害人的个人体质原因导致更大的损害,而这部分伤害是否可以要求交通事故的肇事人承担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基本案情 2012年2月10日,王先生驾车在人行横道线处,碰擦...
裁判要点 基本案情 原告荣宝英诉称:被告王阳驾驶轿车与其发生刮擦,致其受伤。该事故经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滨湖大队(简称滨湖交警大队)认定:王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荣宝英无责。原告要求下述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用30006元、住院伙食...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在与当事人达成协议时一定要通知保险公司,即确定保险数额应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否则双方签订的协议对保险公司不产生约束力。另外,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往往为了免除刑事责任而积极赔偿甚至多赔以征得对方当事...
胡一八系浙江某鞋业有限公司员工。 2014年11月4日下午,在公司车间,叶武功因一箩筐未经批皮工序的鞋帮是谁负责做的与向龚二发生争执,继而发生互殴。其他员工当即进行了劝阻,后胡一八也参与了劝架。 在劝架过程中,胡一八与叶武功发生肢体冲...
无证驾驶(行驶证和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与本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无直接关系;对方是行人,你是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偏向弱势群体的基本要求,你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只要你有责任,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医疗费小于等于1万,死亡伤残赔偿金10万以内;但是你驾驶...
导读交通事故中,在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行人人身伤亡,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均无过错时,应该使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机动车主承担全部责任。裁判要旨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
【裁判摘要】被告华源公司辩称:伏运山是盐场工人,享有社保,内退期间至被告处工作,被告无法为其交纳社保,原、被告间应属雇佣关系。本起案件已过诉讼时效。法院一审查明:2008年12月14日三原告的亲属伏运山在被告华源公司从事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案情简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24号原告荣宝英诉称:被告王阳驾驶轿车与其发生刮擦,致其受伤。该事故经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滨湖大队(简称滨湖交警大队)认定:王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荣宝英无责。原告要求下述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用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