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破产整顿恢复生产和解协议
【案情简介】
申请人:青海红岭铁合金厂
债务人青海红岭铁合金厂(以下简称债务人)原系西宁冶炼铸管厂,中国有色进出口青海公司、湟中县土门关乡共同开办的,因负债过重,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而停产,一九九八年元月十五日经西宁市重工机械工业局批准债权人西宁市重工机械工贸公司与该厂合并为西宁重工机械工贸总公司,债务人为该总公司隶属企业。经评估,债务人截止一九九八年元月三十一日实际资产总值为468.11万元,负债777.79万元,净资产为-309.68万元。西宁重工机械工贸总公司启动红岭铁合金厂恢复生产时,债权人纷纷要求及时偿还原欠债务,致使红岭铁合金厂无法恢复生产,重工机械工贸总公司申请对红岭铁合金厂破产还债。经法院受理并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对债务人整顿促使其恢复生产,进行破产和解。现债务人经过整顿,已基本恢复生产。一九九九年元月十一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申报债权的二十五户主要债权人参加会议。债权人会议认为债务人红岭铁合金厂原欠债务是该厂长期亏损,逐年形成的,该厂硅铁炉为1800(千瓦),生产规模小,目前硅铁市价下跌,对清偿债务的期限、数额应在适当延长、减免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实际的和解协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与债务达成和解协议:1.债务人欠债权人的债务按下列顺序清偿:一万元以下的按75%比例清偿,于一九九九年元月三十一日前付清;五万元以下的按50%比例于二○○○年元月十一日前付清,个别超过五万元的债权人,若自愿按此比例清偿的,在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后,按上述比例和时间清偿,个别有特殊困难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的清偿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5%;2.债务人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另行协商办理;3.五万元以上的债权按75%的比例于二○○○年底前两次清偿。债务人若不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依法宣告破产。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债务人青海红岭铁合金厂破产一案,债务人经过初步整顿已恢复生产,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就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清偿办法、清偿债务的期限及减少债务的比例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33、34、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上述债权人会议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2.债务人青海红岭铁合金厂破产程序中止。
【争议焦点】
1、涉案债权人会议的效力如何?
2、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应否中止?
【法理评析】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之前所发生的破产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涉案债权人会议的效力如何、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应否中止的判断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从这几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首先,对于“涉案债权人会议的效力如何”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企业申请破产后的程序方面的内容。
企业破产是在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和解整顿仍不能实现和解协议约定的清偿义务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裁定后予以宣告的企业状态。一般情况下,企业宣告破产需要经过如下几个步骤:组建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处理善后事宜、编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清偿债务、报告清算工作、提请终结破产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以及追回非法处分的财产等。
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将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所有债权人均为其成员,债权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等。债权人会议决议内容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且这部分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而对于内容为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则需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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