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假冒商品维权

2023-06-06 15:05发布

网络假冒商品维权

网络假冒商品如何维权

自我保护

保存证据

汇寄款是网上购物采用的主要支付方式,消费者手中除了汇款单,没有其他购物凭证。由于汇款单只注明了寄款事项,无法具体标明商品的功能、型号等内容,一旦出现纠纷,很难有足够证据来证明卖方应负的责任。加上许多网上交易是跨省市的异地交易,给监管部门受理与查处造成困难。

选择网站

比如易趣、当当、淘宝等大型专业网站,交易的人次多、规模大、较规范,相对可靠一些。在选择交易对象时,应参考其交易次数、个人信用度、网友留言等几方面,交易次数越多越可靠,个人信用度在80%以上较可信。在网上看到了好东西,记下它的品牌、价格,然后到大商场找到实物对比价差,价差合理可考虑网购,如果价差很离谱,一定不能贪小便宜,那样很可能买到假货。

广东省网商协会首次展示了“网购维权标准示范网站”标识,吸引了40余家广东网商企业参与申报。消费者在网购时可以查看网商是否有“网购维权标准示范网站”标识。广东省网商协会及广东省消委会将负责监督示范网商内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将对不符合标准的网商予以收回标识的惩罚,在网商依据标准重建内部投诉处理流程、制度前,将不再授予“网购维权标准示范网站”称号。

注意保密

购买前要多跟商家沟通,详细了解商品情况和付款方式,采用安全的网上付款方式,并注意保存聊天记录,注意保存相关网页和付款凭证,索要发票,以便事后据此维护权益。消费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网络购物要尽量选择正规的、知名的网站和网上商店。消费者购物时要仔细了解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所有信息,如网络服务经营者和商家的信用度、商品的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情况。

对网上购物存在的风险,12315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一定要索取购物凭证或保存交易协议(包括电子版),网上购物的实际经销商大多数是外地公司,收货时要留意查看票据的公章。如果已购商品发生纠纷,应按属地管辖原则,向票据盖章单位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投诉。

法律保障

一、遇消费欺诈可获“三倍赔偿”

新《消法》[1]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将有法可依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否则,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进行相应处罚。

三、消费者有七天的“后悔权”

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利用被赋予的“后悔权”,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不喜欢了,在七天的冷静期进行的退货。

四、消费者维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

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时,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这点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五、网络交易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新《消法》提出了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即,网购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如果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网交平台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六、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需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七、商家不诚信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

针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新消法第56条规定,除依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八、对霸王条款“坚决说不”

新《消法》明确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使得这些法律法规针对性差、适用性不强,甚至在处理一些网络购物纠纷案件时束手无策,远不能适应网络时代要求。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律聊网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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