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不同意破产的可以破产吗

2023-06-06 06:57发布

债权人不同意破产的可以破产吗

债权人不同意破产的可以破产吗

案情

被申请人上海B实业公司(下称B公司)由其主管部门**华埔贸易公司于1994年3月18日申请开办成立,注册资金400万元人民币,企业性质集体所有制,经营范围为渣土运输、建筑材料、日用品等。该公司于1996年下半年停止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公司财务及经营管理人员均离职自谋出路。该公司资产净值300万余元,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另案查封。其主管部门**华埔贸易公司亦下落不明。1997年1月6日,B公司的债权人**A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以B公司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为理由,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申请B公司破产还债。申请人A公司向受案法院提供的“关于B公司1996年8月31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鉴证审计报告”表明,B公司帐面资产总计554万元,负债261万元,所有者权益293万元;有5笔帐外银行借款1030万元去向不明,帐上既未反映债务情况,又未反映借入资金的使用情况。

审判

长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经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共有20余家债权人申报,申报债权总额为2344万余元,其中银行债权1786万余元(包括去向不明的1030万元在内),其他企业和个人债权558万余元。1997年5月21日,长宁区人民法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上海城市合作银行延安支行等5家银行在内的12家债权人参加会议。该5家银行债权数额占总债权额的60%以上。债务人B公司及其主管部门**华埔贸易公司均因下落不明,其无法定代表人列席债权人会议。经申请人介绍B公司的审计报告、帐外资金去向不明和B公司不能履行对其到期债务等情况,要求宣告B公司破产还债的理由陈述后,到会12家债权人中的7家(包括5家银行)认为,债务人B公司除审计报告中所说的1030万元借款去向不明外,尚有不少债务未列入审计报告,对这些情况应有个明确说法;如系非经营性亏损而挪作他用,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护,国有资产将严重流失;现债务人及其主管部门既不出面清算债权债务,又无人对帐外资金作出合法解释,故债务人B公司目前尚不具备破产还债的条件。该7家债权人建议法院终结破产还债程序,并通过公安部门追查帐外资金的去向。债权人会议据此决议,不同意B公司破产。

据此,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占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的半数以上的债权人不同意债务人B公司破产还债。债务人去向不明的资金占其企业资产的相当比例,且其法定代表人至今下落不明。目前对债务人实施破产,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院于1997年7月31日裁定如下:

终结B公司破产还债程序,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处理。

评析

这是一起由债权人提起的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债的案件。法院通过审理,之所以裁定终结破产还债程序,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一、债务人B公司破产还债的条件尚不具备。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企业宣告破产,应成立清算组织,负责破产企业的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并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织中应有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而本案债务人及其主管部门均下落不明,公司财务及经营管理人员均离职自谋出路,企业处于无人管理状态;且破产企业进行财产审计、评估所必须依据的财务帐册、资料等均无从落实,即使法院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成立清算组织,亦无法开展正常的财产清算工作。其二,债务人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是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的根本依据。本案申请人A公司向法院提供的审计报告中表明,债务人有1030万元的帐外资金去向不明,债务和资金使用情况均未能在帐上得到反映,说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债务人确属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换言之,如果这些帐外资金应收回而未收回,或者确被挪作他用,而使债务人目前确不能清偿债务,也并不因此而必然造成无力清偿的后果。

二、审理破产案件,除了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切实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外,同时还应防止可能存在的经济犯罪借破产逃脱制裁的发生。本案法院在召开债权人会议基础上,听取了到会债权人的意见,在有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债权人不同意债务人破产还债的情况下,依法裁定终结债务人破产还债程序,体现了切实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同进,对审理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线索,及时和公安部门联系,将本案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防止了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体现了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的认真负责的态度,也避免了在破产的掩护下,侵吞国有、集体财产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情况发生。

本案中发现可能有犯罪的问题存在,法院可就该问题建议有关当事人向公安或检察机关举报,或将发现的犯罪线索提供给公安或检察机关,案件本身是无法移送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本身是破产还债案件,只能按破产法律规范,要么驳回申请,要么宣告破产,要么准许和解整顿。所以,在法院的裁判文书中,是不应出现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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