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报道,因为替癫痫病友群群主收寄一个氯巴占包裹,35岁的李芳(化名)卷入毒品案。今年9月份,河南中牟警方以“涉嫌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对她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11月23日,李芳收到中牟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检方不起诉对李芳而言是一件好事,但李芳的问题并没有解决。
氯巴占在我国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受到严格管控。1克氯巴占相当于0.1毫克海洛英,过量服用会让人持续产生兴奋状态,长期服用会产生依赖并成瘾,因而它在刑法规定的“毒品”范畴类。但氯巴占同时也是一种用于癫痫治疗的特效药,尤其对于患有难治性癫痫的儿童来说,是救命药。它在超过100个国家被用作抗癫痫药物,但目前未有仿制药或进口药在国内获批上市。国内消费者购买只能求助于海外代购,李芳就是其中的一员。
李芳的儿子从出生起,就患有罕见的癫痫症,服用普通的抗癫痫药物不见起效,服用氯巴占后,情况才有所好转,她因此成为代购者的常客。今年六月份,一名代购者为了躲避海关追查,要了李芳的地址,将海外购买的氯巴占寄给了李芳,李芳再将包裹转寄给代购者。
前面说过,氯巴占有双重属性,在癫痫患者眼里,它是药品;但在其他非医疗使用的人群那里,它是让人上瘾的毒品,有巨大的牟利空间。对于这种临床使用比较多的精神管制类药物,法院判决时会相当谨慎,不会一棍子打死。如果有证据证明,代购者是出于医疗目的,违反国家药品管理的规定,按理说不会以“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论处。但如果代购者明知对方是吸毒人员还多次向其出售,或者贩卖数量较大,则会被定为贩卖毒品。
在《不起诉决定书》中,检方认为李芳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行为,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但是具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系初犯”“为子女治病诱发犯罪,未获利,社会危害性较小”“家中有患癫痫疾病的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决定对李芳不起诉。
但当下对于李芳而言,不起诉并不是终点,而是家中存药不多,如果代购的渠道被关闭,儿子的救命药从何而来?
个人直接从海外购买是走不通的。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对精神药品进出口实行准许证管理制度,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携带、邮寄精神药品出入境。因个人治疗疾病需要携带、邮寄精神药品,需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处方及个人身份证明,海关在“自用、合理”范围内验收。但氯巴安没有获得进口许可,医生无法将该药列入处方单。
指望国内的替代药物,也不现实。据医生介绍,替代药物虽然便宜很多,但副作用很大。效果良好、副作用小的氯巴占,其地位很难被取代,对于2岁的孩子就更不用说了。2017年,国家卫计委针对中国大陆境内尚未注册上市且临床急需的儿童用药现状,出台了《第二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建议清单》。氯巴占10mg片剂被列入这份清单中,排名第十。但它毕竟属于小众药物,市场潜力有限,响应者不多,仅有一家公司申报,且尚未进入临床试验阶段。
未来不排除有国产的氯巴占研发上市,但这一目标要何年何月才能实现,没有人敢保证。李芳2岁的儿子更是等不到那个时候。代购虽然违法,但能给孩子一线生机,能让他暂时摆脱疾病的折磨,将生命延续下去。但如今代购者被捕,购买渠道收紧,病友相互之间的转寄、帮忙应急,也要冒很大的法律风险,李芳似乎又回到之前四处求医时的无助境地。靠着氯巴占,她将一个不被看好、被医生建议放弃的脆弱生命,抚养到两岁,现在断药,无异于前功尽弃,谁能接受这个结果?
在李芳眼里,任何生命都值得珍惜,都值得尊重,这是她坚持拯救儿子的理由。从统计数据看,用氯巴占治疗癫痫的患者只占极少数,但数量再少,也是生命,他们有活下去的权利,社会没有袖手旁观的理由。国家对精神药物进行严格管控,既是为了防止滥用,也是为了患者的安全和健康考虑。如果因为对毒品的谨慎,不能让患者及时服用进口药物而丧命,这显然背离了政策的初衷。
既然氯巴占的药效在其他国家已经得到确认,在国内替代药物不理想、国产自主研发耗时漫长的情况下,有必要打通正规渠道,让真正有需要的患者能通过合法渠道购药,不用再遮遮掩掩,为买药救命四处打听,冒不必要的风险。同时,一些游离在监管之外的滥用需求,也能被制度有效管控。从长远来看,问题的真正解决,有待于国家层面持续鼓励新药的研发。但无论如何,都不能让患者因为制度漏洞,而承受刑法上的不利后果;更不能让他们因为各种形形色色的障碍,付出生命的代价。
贩毒最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只要这些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就可以来认定案件的事实,就能够认定贩毒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贩毒罪是根据毒品的品种和数量来定罪量刑的。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
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 1、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单纯的吸毒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会被判刑的。第二次被抓后,首先对吸毒人员进行行政拘留,然后会对吸毒人员是否吸毒成瘾进行认定,如果认为吸毒人员已成瘾,就要进行强制戒毒。 相关法律规定: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贩毒罪是根据毒品的品种和数量来定罪量刑的。 二、贩卖毒品,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吸毒和贩毒的的处罚是不同的: 吸毒: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
吸毒属于治安案件,是不会被判刑的。 有证据证明吸毒七、八次的,是应认定为吸毒成瘾的,公安机关会根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吸毒人员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禁毒法》: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近年来,我国打击毒品犯罪一直呈高压态势,但毒品交易越发隐蔽,贩毒者出于安全考虑一般愿意和熟人交易,因此代购毒品现象当前表现突出。[1]实践中,对于代购毒品与居间介绍的界限划分、行为人是否牟利的认定等问题,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上还存在一些争议。...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