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苗-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涛,**东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乐*焘,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琦,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汽车有限公司北京销售服务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里29楼三层。
负责人:陈-寅,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原审被告**汽车有限公司北京销售服务分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经初字第4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所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协议》系保证保险合同,属担保的范畴。该协议属于《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成立的前提,其管辖应从属于主合同的约定。**汽车公司北京分公司是一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该分公司亦不是《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协议》的当事人,其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另外,该公司以购车人和**保险公司为被告已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由该公司所在地法院受理在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应重复受理。被上诉人**保险公司答辩称: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协议》是信用保险合同,不是担保。该合同在形式、内容和法律性质上均系保险法律范畴。保险与买卖分属不不同法律关系,管辖问题应遵从保险法和合同法的不同管辖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来处理。保险与购销合同虽然存在内在联系,但不具有主从关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与保险条款中的管辖约定并不矛盾。**汽车公司北京分公司是投保人,其拥有《营业执照》,可以作为本案被告,且保险标的物在北京市,北京市是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管辖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购销合同纠纷之诉与本案保险合同纠纷之诉分属不同的诉,各自独立,本案审理不受该案影响。另外,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中将其列为第三人的作法是违法的,该院对保险纠纷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险公司与**汽车公司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而成立的保险合同,**汽车公司是投保人,**保险公司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其他民事合同的权利义务虽是保险人确定承保条件的基础,但其不能改变两个合同在实体与程序上的法律独立性,其他民事合同与保险合同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汽车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投保单上盖章,其作为**汽车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关于**汽车公司在上诉理由中提及的已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属重复受理问题,因其所提案件涉及的保险单,原审法院已在一审裁定中予以明确,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故不存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复受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裁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应予维持。对**汽车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三种方式: (1)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 协商解决争议不仅可以节约时间、节约费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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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要知道如何来解释保险合同条款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 三、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一) 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
展开全部 保险合同争议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合同主体就保险合同内容及履行时的执行约定具体做法等方面产生不一致,甚至相反的理解而导致的意见分歧或纠纷。 处理解决的方式有: (1)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
三种方式: (1)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 协商解决争议不仅可以节约时间、节约费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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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保险理赔争议? (一)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 协商解决争议不仅可以节约时间、节约费用,更重要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