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潍坊杨女士发文称,2020年3月她因生女儿遭家暴导致瘫痪。杨女士称她向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报案后,警方曾在2020年6月中旬对其丈夫及婆婆开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杨女士向潍坊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认定该《决定书》违法后,将潍坊市政府、奎文公安局及其婆家告上法院,法院二审判决警方重查。杨女士公公则称婆家并未因她生下女儿对她进行过家暴。奎文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此事不便回应。
根据杨女士的控诉,自己曾经被老公以及公公婆婆非法拘禁达80个小时最终导致自己无法站立。杨女士接受采访时表示2020年3月14日大约晚上10点,自己被老公和婆婆毒打,因为自己当时大喊救命,所以被邻居救到了自己家中。邻居观察自己情况后就想拨打120把杨女士送到医院,自己丈夫则阻止邻居拨打120,然后丈夫和婆婆将自己从邻居家抬回家中。
随后邻居怕出事于是就赶紧多次给杨女士公公打电话,最后在邻居的催促下,杨女士公公赶回家中。但是杨女士公公回来后并没有将杨女士送医,反而把杨女士拘禁在家里长达80多个小时。杨女士表示自己被打之后昏迷了将近2天,自己昏迷期间自己丈夫、公婆强行往自己嘴里灌了东西。等自己醒来后杨女士就发现自己的腿已经没有了知觉而且不会动了。
随后3月20日自己母亲来看自己的时候才被送医也是当天自己报警。随后自己申请了四次伤情鉴定,但是警方一直没有回应。2020年6月份奎文公安局给杨女士的老公、婆婆开具了《不予处罚决定书》,随后杨女士申请了复议。因为此案一直没有进展,目前杨女士已经把潍坊市政府、奎文区公安局以及其婆家一起告上了法庭。该案已于2021年1月27日开庭并撤销了《不予处罚决定书》。目前杨女士婆家表示不存在家暴也不存在嫌弃杨女士生女儿,杨女士昏迷是装的,她要达成她的目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在内,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重伤罪的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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