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教师校内猝死未被认定工伤 工伤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2023-06-06 07:56发布

青年教师校内猝死未被认定工伤 工伤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内蒙古一名高校教师在校内突发不适被送医后死亡,呼和浩特市人社部门出具决定书称,其系在校内操场跑步突感不适后抢救无效死亡,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家属认为死因或与其为了完成工作加班有关,已申请行政复议。

  近日,梁先生告诉澎湃新闻,他的儿子梁宇佳2018年在清华大学取得硕士学位,同年在内蒙古工业大学建筑学院环境设计系任教师,担任两个班级的班主任。今年6月18日22时许,梁宇佳在校内操场跑步时感觉身体不适,随后被送医,因抢救无效于19日1时20分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事发后,内蒙古工业大学曾向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梁宇佳进行工伤认定,但人社局于今年8月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梁先生称,在家属提出行政复议后,内蒙古工业大学代理律师提交代理意见称,梁宇佳生前不存在超负荷工作的情况,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其死亡与超负荷工作有关。

  对此,梁先生并不认可。他认为,梁宇佳猝死或与其生前经常加班工作有关。他称,梁宇佳生前与同事、学生的聊天记录以及工作文档显示,连续数日深夜12点左右其仍在加班处理工作,甚至出现通宵的情况。这影响了他的身体健康。家属将梁宇佳生前所用的电子设备送去鉴定后发现,他在事发前一天(6月17日)19时许曾出现心律异常。

  梁先生在此前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还称,梁宇佳在学校除了日常教学工作,还担任两个班级的班主任兼设计实验室主任,这些工作要求其随时处于待命状态,其微信记录也经常出现22时后还在沟通工作的情况。据此,他认为梁宇佳死亡时仍承担着单位的工作,其工作状态应属于在岗。

  据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局根据材料查实,6月18日19时32分左右,梁宇佳指导完学生下班离开内蒙古工业大学建筑馆,随后在20时左右与同事乘车前往蔚蓝家园看另一位同事家的装修情况。21时许,梁宇佳与同事返回学校,22时38分在操场跑步时感觉身体不适,蹲下休息。之后病情加重,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6月19日1时20分死亡。

  该决定书显示:梁宇佳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该决定书落款为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期为2021年8月19日。

  梁先生告诉澎湃新闻,他们于10月18日向当地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目前正在等待结果,希望能为儿子认定工伤。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向澎湃新闻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该事件的争议点在于当事教师梁宇佳事发时是否在岗、其死亡是否为“过劳死”,这需要调查其该阶段期间的工作任务、工作时间等进行综合认定。丁金坤分析,梁宇佳是周五晚上在校园内跑步后猝死,事发地校园可视为工作场所。如果梁没有工作任务在身,则是个人锻炼时间,视为不在岗状态;如果其有工作任务在身,譬如晚上还要加班等,则可视为在岗状态。如果家属不服社保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还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来查清事实。

工伤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工伤认定条件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具体如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诸如清理、安全储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4)患职业病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目前执行的是《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包括如下十类: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共115 种。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必须是条例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在职业活动中所患的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这里的“因工外出”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这里的“外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到本单位以外,但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指不仅离开了本单位,而且到外地去了。“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这里的“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此条款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都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此外也将职工上下班时的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上下班途中事故的工伤认定作了限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需经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主要是指条例出台后,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工作岗位”是指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和本单位领导指派所从事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是指上班期间突然发生疾病,一般多为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并且从工作岗位直接送往医院。“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经过48小时抢救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没有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要素要求。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这里的“旧伤复发”是指职工在军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并取得了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其在军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的伤害部位发生变化,需要进行治疗或相关救治的情形。

  (4)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在从事疫病的防治中被感染的可能性较大,该条为《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

  申请工伤认定,一般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和诊断证明,实践操作过程中,部分地区要求必须提交证人证言。

  申请工伤认定后,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受理,向用人单位送达举证通知书,进行调查,并在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以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对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作出职业病诊断或鉴定的,可以不经过调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书后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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