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对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根据《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
1、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所欠款项。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而导致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2、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犯罪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这次司法解释中......
信用卡恶意透支判断标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2009年12月15日上午国新办(国务院新闻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所作出的两高司法解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并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 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 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所欠款项。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
信用卡恶意透支判断标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2009年12月15日上午国新办(国务院新闻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所作出的两高司法解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并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
信用卡恶意透支判断标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2009年12月15日上午国新办(国务院新闻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所作出的两高司法解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并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
信用卡恶意透支判断标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2009年12月15日上午国新办(国务院新闻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所作出的两高司法解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并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
信用卡恶意透支判断标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2009年12月15日上午国新办(国务院新闻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所作出的两高司法解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并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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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判断标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2009年12月15日上午国新办(国务院新闻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所作出的两高司法解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并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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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判断标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2009年12月15日上午国新办(国务院新闻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所作出的两高司法解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并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