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草案)
(1978年7月拟定)
第一条本规定的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第二条名词的使用
1.本规定中:
(A)“条约”指国家与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并受国际法管辖的国际协定,不论它是包含在一个单一文件之内或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的文件之内,也不论它的具体名称是什么;
(B)“授与国”指承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
(C)“受惠国”指授与国已向之承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
(D)“第三国”指授与国或受惠国以外的任何国家;
(E)“补偿条件”指包括最惠国条款的条约中的或其它方式的由授与国同受惠国约定的任何种类的补偿条件;
(F)“互惠待遇条件”指一种补偿条件规定受惠国给予授与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相同于或视情况相等于授与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
2.第1款中关于本规定名词使用的规定,不影响任何国家国内法对各该名词的使用或可能赋予各该名词的意义。第三条不在本规定范围内的条款
本规定不适用于第四条所指的最惠国条款以外的一项其他关于最惠国待遇的条款,这一事实不影响;
(A)该项条款的法律效力;
(B)本规定订明的任何规则对该条款的适用,而该条款应根据本规定以外的国际法服从于该规则。第四条最惠国条款
最惠国条款是一项条约规定,据此规定一国向另一国承担一种义务,在约定的关系范围内给予最惠国待遇。第五条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授与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授与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第六条国际法其它主体也是缔约方的国家间协定中的条款
不论第一、二、四及五条规定如何,本规定各条应适用于国际法其他主体也是缔约方的,包括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国际协定规定的国家间的关系。第七条最惠国待遇的法律依据
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Treatment]又称无歧视待遇。 缔结贸易条约的一项法律原则。缔约国双方将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同样也给予缔约的另一方。通常以最惠国条款的形式固定在贸易条约中...
《1994年关贸总协定》有关最惠国待遇若干原则的理解与运用 运用最惠国待遇条款,还必须正确理解最惠国待遇条款中有关具体原则的确切含义。 1.原产于 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是直接给予原产于(Originatingin)各成员方的产品,其目的是...
?中国步入小康社会以后,买车的人就越来越多。有的人买车是为了生活代步,有的人买车是为了充排场。但是不买你买车的用途是什么,在买车之前还是要先了解一下汽车关税税率。买车和其他商品销售不同,买车的费用除了车身价格,还要其他保险费,购置税等费用。...
1.法律的修正与修订有什么区别 法律的修正与修订的区别主要是表决的内容不同。1、审议的内容不同法律的修正通常提出修正案草案,审议机关的审议是针对修正案草案进行的,未作修改的部分不审议。如2005年9月30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国务...
论文摘要在经济全球化时代,最惠国待遇条款在国际投资协定里十分流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盛行,普惠制和世界贸易组织相继产生。最惠国待遇条款克服着自身的不足,在实行中遵守一系列的原则。然而,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提出的新要求,最惠国待遇必须在原来的基础...
1948年1月1日临时生效的《关贸总协定》首次在全球范围内将最惠国待遇条款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中,并使之成为多边贸易体制赖以生存的基石。最惠国待遇可以按照不同标准划分为有条件或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单方或相互最惠国待遇、双边或多边最惠国待遇、积极或...
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 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 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
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 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 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和新挑战,2005年、2013年和2018年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不断优化经营环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为了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将对其进行再次修订。 ...
根据关贸总协定第1条,缔约方必须相互给与最惠国待遇;根据关贸总协定第3条,缔约方必须相互给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是非歧视性贸易原则的保证。 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和人员的优惠待遇,应该立即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