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汇票追索权?
案情简介:
2006年6月,甲公司以乙公司为收款人,开立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5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12月,承兑行为A银行。乙公司接到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此后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同年10月,丁公司持该汇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审查银票后拒付,并出具了拒绝证明。之后,丁公司依法向其前手丙公司进行票据追索,丙公司在支付款项后依法向甲公司和乙公司就票据权利进行再追偿,但甲公司和乙公司拒绝偿付票据款项50万元。为此,丙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汇票款项及利息,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因银行拒绝付款而引起的票据纠纷。
汇票是票据的一种,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依承兑人(付款人)不同,又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并作为付款人的商业汇票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商事主体承兑并作为付款人的商业汇票为商业承兑汇票。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构成有效票据应具备如下条件:
1、票据行为人应具有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
2、票据上记载事项必须完整。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
3、票据必须交付。票据行为人在实施票据行为后,必须将票据交付持票人票据行为方能最终成立。本案中的争议汇票是一张有效汇票。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主要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所载金额的权利,它是票据上的第一次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也是票据上的第二次权利。当第一次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可行使第二次请求权以资补救。本案中,乙公司系甲公司开出的商业汇票的收款人,乙公司通过合法的背书行为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丙、丁公司均因前手的合法背书行为而享有向债务人(甲公司)请求支付款项的付款请求权。最后持票人丁公司未获付款,则有权依法向其前手行使追偿权,并因丙公司的清偿行为而得以全部实现;丙公司在支付完毕全部款项后,依法取得了对票据权利中的追偿权,即有权向其前手乙公司行使偿付票据款项的权利,由于甲公司系出票人,其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在丙公司取得追偿权后,其权利范围应是请求汇票债务人支付自己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和该项金额自清偿日至再追索清偿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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