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自愿支付超过约定利率的利息,借款人能否请求出借人返还支付的利息?该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为:如果未超过年利率36%,借款人不得请求出借人返还;如果超过年利率36%,借款人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可请求出借人返还,返还部分可折抵相应本金
裁 判 要 旨
借款人自愿支付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借款人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返还部分可折抵相应本金。
案 情 简 介
一、2015年5月19日,迪珅公司与乾金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迪珅公司向乾金达公司借款4000万元,月利率3%。
二、合同签订后,乾金达公司支付迪珅公司4000万元借款本金。同日,迪珅公司支付乾金达公司利息36万元。截止2015年7月23日迪珅公司向乾金达公司支付1976万元。
三、乾金达公司向甘肃高院提起诉讼称,截止诉讼时,迪珅公司向乾金达公司共计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360万元,偿还了本金1652万元,剩余本金2348万元,请求判令迪珅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348万元及利息。
四、甘肃高院判决迪珅公司给付乾金达公司借款本金2245.66万元及利息。
败 诉 原 因
本案双方对迪珅公司已支付2012万元的事实均认可,争议分歧在于,乾金达公司主张2012万元中的360万元系支付利息,1652万元系偿还借款本金,而迪珅公司认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预先偿还借款利息的情况,应从本金中扣除。
首先,迪珅公司于借款发放当日支付乾金达公司36万元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的规定,法院认定乾金达公司实际出借金额为3964万元(4000万元-36万元)。
其次,迪珅公司截止2015年7月23日共偿还1976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迪珅公司已支付的1976万元应优先抵扣利息,剩余部分抵扣本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迪珅公司支付的利息包含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乾金达公司应当返还,返回部分折抵未偿还本金。据此计算,截止2015年7月23日,迪珅公司所付款项中,按年利率36%计算的利息应为257.66万元(3964万元×3%÷30天×65天),其余1718.34元用于偿付本金。因此最终法院认定迪珅公司未偿还本金为2245.66万元(3964万元-1718.34万元)。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借期内的利息。
二、未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自愿支付超过约定利率的利息,如果未超过年利率36%,借款人不得请求出借人返还;如果超过年利率36%,借款人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三、民间借贷出借人不应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该情形下法院将实际支付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借款人在资金出借当日返还出借人利息,仍然视同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双方关于已支付2012万元的事实均认可,争议分歧在于,乾金达公司主张2012万元中的360万元系支付2015年8月18日之前的利息,1652万元系偿还借款本金,而迪珅公司认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预先偿还借款利息的情况,应从本金中扣除。对此,迪珅公司于借款发放当日支付的36万元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的规定,乾金达公司实际出借金额应为3964万元。此后迪珅公司截止2015年7月23日支付1976万元,随后再未偿还借款本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迪珅公司已支付的1976万元应优先支付利息,剩余部分抵扣本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迪珅公司提前支付的利息,属于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乾金达公司应当返还。据此计算,截止2015年7月23日,迪珅公司所付款项中,3964万元×3%÷30天×65天=257.66万元应计算为迪珅公司支付的截止2015年7月23日的利息,其余1718.34元用于偿付本金。2015年7月23日之后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应以3964万元-1718.34万元=2245.66万元为本金,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
案 件 来 源:原告兰州市安宁区乾金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迪珅贸易有限公司、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薛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甘民二初字第37号]。
来源:法客帝国 | 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杨巍
利息超过24%是高利贷 民间借贷的利息由双方约定,但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如果借钱的人不还钱,债权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的话,只会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判决利息,超出的不判。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
民间借贷纠纷,可以经法院诉讼后强制执行给付。但是法院不会支持超过银行定期利息的四倍,超过部分法院也不会支持,另外不要提高利贷,只是民间借贷。我欠别人高利贷利息太高可以起诉吗可以向法院起诉,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
1、年利率未超过24%的,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年利率超过24%不到36%的,按当事人意愿。年利率在24%~36%的民间借贷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
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是网贷,别理他,告诉你去起诉,开庭。这都是谎言和恐吓。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答辩书应当记载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现行法律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保护分为3个层次: 1、年利率不超过24%(月息2分),则完全合法,全部受法律保护; 2、在年利率超过24%(月息2分),但不超过36%(月息3分)的情况 (1)若债务人已经支付了24%-36%这部分的利息给...
正常情况下,应该不算刑事案件,谈不上报案。是先发函还是直接到法院起诉,那是由债权人定的。你需要注意的是看约定的利息是否合法,按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如果...
现行法律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保护分为3个层次: 1、年利率不超过24%(月息2分),则完全合法,全部受法律保护; 2、在年利率超过24%(月息2分),但不超过36%(月息3分)的情况 (1)若债务人已经支付了24%-36%这部分的利息给...
【裁判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案情】2012年4月30日,被告乙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甲借款50万元,借期1个月。后被告未能按期足额还款,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双方重新约定,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4%支付逾期借款利息,被告每月付息1.2万元,直至2014年...
去年12月14日,北京大兴法院召开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问题新闻通报会,通报民间借贷案件基本情况、特点及风险提示,并介绍三个典型案例。通报会由大兴法院新闻办主任梁晓主持,出席并介绍情况的还有大兴法院红星法庭副庭长张杰、助理审判员刘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