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票据在空白补充权行使之前,因欠缺有效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属于未完成票据,此时票据权利义务尚不能确定,持票人无法也不能行使票据上的权利,空白签章人则因无从判断其应履行的票据义务内容而对此未完成票据不负票据责任。因此,各国票据立法通常限制票据持有人对未完成票据行使票据上的权利。
空白票据在空白补充权行使之后则成为完全票据,与自始即为记载完全的票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持票人可持此票据行使其票据权利,而且该效力具有追溯力,出票人及其他债务人不得以票据原系欠缺要件为事由进行抗辩。具体体现为:
(1)对出票人而言,出票人必须按照票据的文义记载承担票据义务,不得以补充未经授权或越权为由进行抗辩,除非空白补充人为出票人的直接后手或空白补充人非善意持票人。
(2)对出票人之外的其他票据债务人而言,其也必须按照票据的文义记载承担票据义务,不能以票据原系欠缺必要记载事项为由主张票据无效,而不承担票据债务。
(3)对于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曾享有空白补充权的人而言,因其通过单纯交付或空白背书方式转让了空白票据而未在票据上签章,脱离票据关系,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
(4)对于持票人而言,在善意取得空白票据并行使了补充权之后,享有票据上的权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补充无授权或超越授权进行抗辩。
实践中经常还会有滥用空白补充权的情况存在,虽然出票人在签发空白票据时,对其后手的票据空白补充的授权均存在一定的契约上的限制,但是在实践中持票人因受利益的驱使往往超越出票人出票时的授权范围,滥用空白补充权。在此情况下,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应如何认定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前文所述票据立法的价值追求以及目前的票据制度的法律精髓来看,结合国外票据法对空白补充权滥用效力的规定[10],票据权利外观性原则以及善意持票人制度仍应在空白票据制度中沿用,即经补充记载完成而其补充不符合出票人原订协议的,出票人不得以此对抗善意持票人。但在出票人与其直接后手之间,基础关系得以援引,即出票人可以直接后手违背其授权的意思进行抗辩。
除此之外,空白票据完成但尚未交付前被盗或遗失,空白补充权行使后的法律后果问题,亦是票据实践中经常产生的一个问题。虽然从出票理论的通说来看,票据做成但未交付,出票行为并未完成。但是该票据进入流通之后,票据权利外观性决定善意持票人无从也无须判断票据做成之初发生何种情况,并且票据遗失或被盗出票人本身存在过错,因此对于善意取得票据的人而言,其行使补充权后应肯定其享有票据权利。
对此问题我国目前现行的票据立法尚未触及,理论界亦存有三种不同观点[6]: 第一种观点为主观说或明示授权说,即判断空白补充权是否存在应根据出票人的意思表示或明确授权予以确定。该说重视出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利于保护出票人的权利,但对善意持票人...
要如何确定票据债务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
首先,空白票据丧失后可以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失票人为了避免票据权利被他人行使,将票据丧失的事实通知付款人,请求付款人暂时停止支付所失票据记载的款项,付款人在款项未付时暂时满足失票人请求的失票救济方法。挂失止付只是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方法。(4)...
(一)扩大空白票据的种类和使用范围,明确空白票据的效力我们在立法中可以规定,对于出票人签发的空白票据,须在补记完全后,才能生效;未经补记完全,持票人不得行使票据权利。[8]这样规定,第一,扩大了空白票据的种类。空白票据既包括空白支票也包括空...
空白票据指票据行为人仅在票据上签章,而将票据上其他必须记载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授权他人日后予以补齐,补足后即产生正常票据的效力,又称为空白授权票据。由于该种票据存在若干必要记载事项空缺,因而英美法上称此票据为未完成票据或不完整票据。德国票据法...
(一)扩大空白票据的种类和使用范围,明确空白票据的效力我们在立法中可以规定,对于出票人签发的空白票据,须在补记完全后,才能生效;未经补记完全,持票人不得行使票据权利。[8]这样规定,第一,扩大了空白票据的种类。空白票据既包括空白支票也包括空...
在票据产生之初,各国票据法都不承认空白票据。因为承认空白票据,是与票据记载的严格性以及票据的文义性、要式性相违背。票据为严格的要式证券,各国票据法一般都规定,票据欠缺法定的绝对应记载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为无效票据。对此,我国《票据法》第...
一是及时到开户银行挂失止付;二是请求有关单位协助防范。注意:造成不要到电视台、电台、报社等新闻单位刊登声明作废一类的广告。(一)哪些支票可以挂失?现行《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支付,银行不予受理...
出纳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2、出纳员应严格遵守现金开支范围,非现金结算范围不得用现金收付;遵守库存现金限额,超限额的现金按规定及时送存银行;现金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结,账面余额与库存...
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款实质上对票据抗辩的限制的否定,认为这样的规定违背了票据立法的指导思想,使票据法失去了本来的意义,这非常不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甚至认为此规定使票据抗辩的限制形同虚设。[12]有的学者则认为,该条的规定并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