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两次强奸朋友女友(经期)并在其胸部摩擦射精法院为何宣告无罪

2023-06-06 11:14发布

被控两次强奸朋友女友(经期)并在其胸部摩擦射精法院为何宣告无罪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XX(曾用名周帅),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户籍所在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户籍地:大庆市公安局铁人分局户籍点)。2017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2019年4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庆峰,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博,黑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诉刑诉[2018]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犯强奸罪,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理于2019年4月21日作出(2018)黑0604刑初310号刑事判决。后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黑06刑终235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邹海燕、刘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X及其辩护人王庆峰、陈博,证人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中旬,被告人周XX通过被害人杨某的男友于某认识,并到被害人杨某的住处世纪家园小区SE-7号楼6单元502室帮忙调解被害人杨某因房屋装修与工人发生的纠纷,当晚被告人周XX及其爱人、于某及杨某在一起就餐,之后为方便联系,被告人周XX、于某、杨某三人建立了微信群,后于某退群,二人建立了微信联系。双方在微信中无暧昧言语。2017年11月20日0时许,被告人周XX主动找杨某聊天后,得知杨某一人在家,便驾车来到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害人杨某家,其敲门,门自动开了,屋内未开灯,其进入卧室,被害人杨某正在熟睡,其将被害人杨某叫醒,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将正在月经期的被害人杨某强奸两次后离开。因其内裤落在杨某家,其敲门进入杨某家,采用用暴力手段对杨某进行猥亵,而后离开。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书证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人于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被告人周XX的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XX采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被告人周XX否认公诉机关的指控,辩解称其上楼敲门时门是敞开的,其进入房间内与杨某发生两次性关系后离开,因内裤遗忘在杨某家中又中途返回,杨某为其开门,其又想和杨某发生性关系,因杨某月经不便,其在杨某胸部摩擦射精,其不应构成强奸罪。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周XX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理由如下:1.发生关系前,被告人因帮助被害人解决装修纠纷而认识,二人曾微信聊天,被害人并不反感,被告人提意到被害人家中,被害人并未拒绝,且被告人到被害人家时,被害人在明知存在门锁不严的情况下,仍未锁门。发生关系的地点是居民楼,夜深人静,被害人并未呼救。发生关系后,被告人中途返回,被害人为其开门。上述事实不足以认定本案为强奸。2.公诉机关指控的包括门未上锁的原因、被害人身上0.6cm伤口形成的时间及原因等事实尚未查清,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采取了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3.本案仅有被害人的指控,与被告人供述不一致,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所得结论不是唯一,应对被告人宣告无罪。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周XX受其朋友于某邀请,帮助解决被害人杨某(于某女友)的装修纠纷时认识了杨某。同年11月7日,周XX与杨某成为微信好友并通过微信聊天。当月19日22时32分许,周XX与杨某通过微信聊天,后于23时40分许提意去杨某家中,杨某未回应。23时52分许,周XX驾车赶到位于让胡路区世纪家园杨某家门外,发现门未锁便自行进入。随后,周某某在杨某卧室的帐篷内与杨某发生两次性关系,于次日2时36分许驾车离开。周XX发现其清洗的内裤落在杨某家,遂中途返回,杨某为其开门。周XX欲再次与杨某发生性关系,因杨某月经,周XX在杨某胸部摩擦射精后于凌晨5时许离开。2017年11月22日9时许,民警将周XX传唤到龙岗分局并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由来及侦破过程。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周XX的自然身份情况。3.大庆龙南医院门诊病历,证实杨某到大庆龙南医院妇科门诊检查,检查结果为:外阴阴道正常,少量血性分泌物,宫颈光滑,子宫正常大小,无压痛,双附件未见异常。4.大庆市公安局110受理单、报案经过说明,证实于某于2017年11月20日12时11分37秒报警称有人非法侵入世纪家园某室(杨某家),报案人称家中被盗,民警出警调查后没有发现其家中被盗,杨某闭口不言实际情况,公安机关未受理案件。杨某于当日15时35分01秒到公安机关报警称强奸,民警准备对其制作报案笔录时其称不报警便回去了。当日18时许,其又来报警称被强奸,但称没有证据不报警了。11月21日10时许,杨某到分局报警称被强奸,公安机关对其制作了报案笔录。5.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周XX是其男友于某的朋友,因其装修房子,其建微信群与于某、周XX讨论房子装修的事情。2017年11月7日,其与于某吵架了,周XX让其加微信好友并偶尔发微信,其礼貌性的简单回复。11月19日22时许,周XX发微信要来其家中,让其下楼,其当时没看见微信。20日0时许,其感觉家中进人并喊“翻译”,其知道是周XX来了。周XX与其发生两次性关系,每次大概二十多分钟并在体内射精。事后,周XX将帐篷搬到客厅,然后收拾床,处理卫生纸,清洗内裤,洗完回来和其聊天,大概到2时许离开。周XX离开后又给其打电话取落下的内裤,其开门后周XX进入家中,要陪其到天亮。期间,周XX又摩擦其胸部射精。早上6时,周XX离开,其接到于某电话,于某发现其情绪不对,就到家中让其报警,其怕周XX伤害于某,而且周XX妻子快要分娩,其不想伤害到孩子,就没有报警。11月21日,于某说周XX妻子已经生产,其就报警了。6.证人于某的证言:其和杨某是恋人关系。2017年11月20日,其与杨某通话时发现杨某一直哭,其赶到家后发现杨某脸色难看,因装修工人在,其不便追问。13时30分许,杨某哭着说家里该换锁了,家里进人了,杨某不说原因就是哭。其报警,警察未发现被盗情况后离开。警察走后,杨某说关系到一个生命,要想想再说,其害怕杨某生命受到威胁就打电话报刑警,警察来后,杨某还是不说,警察就走了。其问是否和周XX有关,发现杨某眼神特别惊恐,其感觉和周XX有关,杨某让其看聊天记录,其知道周XX来家里了,就给周XX打电话,周XX没承认,杨某说怕吃亏不让找周XX。其问杨某是否报警,杨某同意报警。在杨某准备报警的时候,其发现聊天记录不见了,因无证据,杨某撤回报警。大约20时左右,杨某说被周XX强奸了,其让杨某报警,杨某说怕报复,而且没有证据,其找到手机店的技术人员将聊天记录恢复,杨某说等周XX孩子出生之后就报警。21日8点多,其骗杨某说周XX家孩子已经出生,杨某就报警了。7.被告人周XX的供述和辩解:其和于某是朋友,因为平时玩游戏于某女朋友杨某帮着翻译,所以称杨某“翻译”。2017年10月中旬,杨某装修房子,于某找其帮忙调解。11月7日,杨某和于某发生矛盾,其就主动要求加杨某的微信,成为微信好友后就开始聊天或视频。11月19日23时许,其得知杨某自己在家,其就告诉杨某要去杨某家敲门吓唬她,杨某没回复,其认为默许了。其开车到杨某家,敲门后发现门开着,进屋看见杨某在卧室帐篷里睡觉,其将杨某拍醒。其和杨某在卧室床上的帐篷里发生性关系,事后其去卫生间扔的纸,清洗内裤并晾在客厅衣架上,四十分钟后其和杨某又发生了性关系。其下楼后发现内裤没拿,就回到杨某家门口边打电话边敲门,杨某开门。其下楼把内裤放在车里拿着手机和包又上楼了,其和杨某躺在床上大约一个小时,又想发生关系,但是杨某来例假了,其就用生殖器在杨某胸部摩擦后射精。大约凌晨五点,其离开杨某家。事后于某给其打电话,其没承认。8.现场勘验笔录及帐篷,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在卧室入口处地板上、卫生间垃圾桶内提取到卫生纸。9.(庆)公(刑技)鉴(法物)字[2017]2327号鉴定文书的鉴定意见为:现场提取的卧室地面卫生纸上、卫生间垃圾桶内卫生纸上、受害人杨某使用的卫生巾上的可疑斑迹检出人精斑,15个STR分型与周XX相同,似然比为2.53×1020。10.(庆)公(刑技)鉴(电)字[2017]198号电子检验报告,证实周XX与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强奸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是本案的关键。公诉机关提交了门诊诊断书、病历及手指损伤照片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周XX使用了暴力手段。经查,杨某于11月21日18时许到大庆龙南医院急诊科就诊,自称外伤后右手疼痛2天,经诊断为手指损伤。该组证据虽能证实杨某手指损伤的事实,但无法证实损伤的具体时间,进而无法认定该损伤系周XX所致。另外,周XX在杨某家中与其发生两次性关系后离开,中途因取内裤返回,杨某为其开门,在该过程中,无证据证实周XX违背了杨某的意志。综上,公诉机关指控周XX犯强奸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公诉机关指控周XX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被告人周XX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审判长张欣乐审判员李晨勇人民陪审员单红妍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书记员陈帅

来源:刑事备忘录、法治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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