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票据的流通性来看,票据经过许多持票人,到最后的持票人之手,最后的持票人由票据上的背书的连续来证明而取得该票据的权利。票据法规定,所有背书必须为记名背书。背书的连续性在形式上表现为:后一背书人是前一背书的被背书人。每一对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签章不间断衔接起来,就可以证明该背书的连续性。
背书的连续要具有同一性质。因为背书行为有两种:一种是转让背书,一种是非转让背书。因为非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不是票据的真正的所有人,那么,即使允许被背书人再授权他人代行票据权利,该背书仍为非转让背书,这样在性质上没有使转让背书连续起来。只有再作出转让背书并且在时间上能够衔接,才使转让背书连续起来,才能证明最终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背书的连续,只要求形式上的连续,如果在背书中有冒充签章的,或无权代理的人或无权签章的人签章的,造成背书的实质上不连续时,一般按伪造签名处理,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对于形式上缺乏背书的连续性,而实际上票据的转让仍保持着连续性的,从保护合法的票据持有人的正当权益出发,如果其能通过举证,证明背书的连续时,票据合法持有人可继续享有和行使汇票权利。例如:持票人在背书转让或赠与他人之前死亡的,其继承人经行使继承权取得该票据权利,从形式上看,没有保持背书的连续性,但实质上票据权利是连续的;再如:持票人倒闭,经过破产程序,依法院判决取得的票据,无法取得破产企业的签章,这些都在形式上缺乏背书的连续性,但在实质上票据是保持着连续性的,持票人可以享有和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背书的连续性通常是指票据上为转让票据权利而为的背书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具有不间断性(注:见我国《票据法》第31条的规定。)。即在票据上作第一次背书的人应当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自第二次背书起,每一次背书...
涂销的方法包括浓墨涂抹、橡皮擦拭或纸片糊盖,用化学方法或在背书栏内外用文义表明铲除其背书部分等,而被涂销的文义是否能辨别则在所不问。如果票据涂销后已难以辨别其为票据,则构成票据的毁损或灭失。票据涂销与票据的变造与更改均属对票载事项的变更,从...
所谓合法占有票据指的是依票据法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通常是善意、无重大过失的、支付对价地取得票据。证明流通票据的合法票据权利人的方法,就是背书的连续。背书连续是指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只有背书连续的票...
汇票背书转让的概念。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7条的规定,票据法上的汇票转让是通过背书方式进行的。所谓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完成签章,并将其交付相对人,从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据行为。...
承兑汇票怎样认定买卖纠纷中的最后持票人 1.公示催告案件中失票人的身份难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
一、票据背书附条件的法律后果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
一、支票背书概述 支票出票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收款人出票的,背书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但出票人、背书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
票据指由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第三人于一定期日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通常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作为要式、无因的文义证券,具有支付、结算、融资、抵销债务等功能。作为商业信用具体化的票据,因背...
一、票据背书中对于背书人有什么规定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 5.与银行信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