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某(男)与张某(女)婚后一直未生育,于1975年收养了刚出生的小王,视如己出,将其抚养成人。1990年,小王成家立业,小两口踏实肯干,日子过得安稳,对养父母也算孝敬,关系一直不错。看见儿子成家立业,王某夫妻非常欣喜,并感叹“以后晚年生活有了保障”。
2002年张某去世,王某一人生活。2005年,王某的房子漏雨,向小王要1000元修屋,小王手头紧不愿给,王某就商量卖掉小王的一棵树,小王不同意,结果没过几天小王自己把树卖了。虽然最后小王也给父亲修好了房子,但因为这件事,父子俩心存芥蒂,当街发生争吵。其后,两人矛盾越积越深,逐渐断了来往。王某表示:“我含辛茹苦将他养大,就因为一件小事,他和妻子对我不闻不问,亲人处成仇人,我一个老头孤苦伶仃,想死的心都有了。”
2017年12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小王补偿王某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6万元,以后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
法院判定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隔阂已经持续较长时间,小王对王某缺乏必要的尊重和照顾,导致王某对其失去信任,双方关系确已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收养关系名存实亡。现王某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小王有虐待、遗弃的行为,故对王某要求小王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小王仍应履行必要的赡养义务。遂判决解除王某与小王的收养关系,小王每月支付生活费400元。
《收养法》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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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字第 号 兹证明养父母 和 夫妇与生父母 和 夫妇协商,(并征得养子(女) 同意,)于 年 月 日达成解除 和 与 收养关系协议,并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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