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请问哪些条款可以认定为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因此,符合解释规定的上述条款包括责任免除条款、免赔率条款等,可以认定为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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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回放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虽有因驾驶人饮酒发生交通事故免责的条款,但未明确界定何谓饮酒。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标准》第3.3条规定的标准,原告尚不属于饮酒驾车,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