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执行异议裁定书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金执异字第xx号
案外人:丁xx,男,xx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xx市。
委托代理;人李xx,男,xx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市。
申请执行;人禹某民,女,xx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xx市。
委托代理;人侯某峰,男,xx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xx某民。
委托代理;人侯某华,女,xx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xx市。
被执行人;xx省**xx化工厂,住所地:xx省xx市。
法定代表人郭xx,厂长。
本院在执行禹某民与xx省**xx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丁某轩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丁某轩称,xx区法院查封的位于xx市的房产两处,于2005年4月13日经xx市**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拍卖,我以512000元成交。根据xx省新xx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郑市法院)(2004)金委执裁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房屋所有权自2005年4月13日起归买受人丁某轩所有。
请求:1、撤销(2014)金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2、解除对位于xx市的房产两处的查封。
案外人丁某轩为主张两处房产所有权,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00xx号工业厂房、000xx号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存根);2、2005年5月29日新xx法院(2004)金委执裁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3、2005年4月13日**公司、丁某轩之间的拍卖成交确认书;4、2005年5月8日**公司向丁某轩出具的512000元收据;5、2014年10月10日新xx市法院(2004)金委执裁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禹某民对以上证据均不予认可。
本院查明,原告禹某民诉被告xx省xx人联合会及**化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3日作出(2010)金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化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禹某民借款共计109621元及利息(其中借款60000元自2000年6月1日起至2010年7月1日,借款49621元自2000年9月1日起至2010年7月1日,均按月利率1%计算)。原告禹某民不服该判决,上诉至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2013年6月3日,市中院作出(2012)郑民四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遂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化工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化工厂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4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14)金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化工厂名下银行存款264710.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4年6月18日,本院向新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中心送达了(2014)金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化工厂名下的位于新郑市房屋两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4年6月18日至2016年6月17日。
另查明,上述第xx号房屋为工业厂房,其产权证号现已变更为0xxx号;第4468号房屋为办公用房,其产权证号现已变更为000xx号。
又查明,xx银行xx省分行直属支行与**化工厂借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04年1月30日委托xx市法院执行。xx市法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04)金委执裁字第xx号。该院执行过程中,于2004年2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化工厂位于新郑市的土地及房产。经该院委托,**公司拍卖了被执行人**化工厂所有的位于新郑市土地(面积8035.56平方米)及地上厂房、宿舍、办公室等建筑物(面积1605.5平方米),买受人丁某轩于2005年4月13日以512000元竞得上述财产。同时,拍卖方**公司与竞买方丁某轩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位于xx市**化工厂的房地产,成交价款512000元。新郑市法院于2005年5月29日作出(2004)金委执裁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化工厂的1998国用(新土籍)字第X号的土地解除查封。二、将**化工厂的1998国用(新土籍)字第X号的土地过户给买受人丁某轩。但买受人丁某轩一直未将上述财产过户至自己名下。新郑市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04)金委执裁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位于新郑市1998国用(新土籍)字第X号土地使用权(面积8035.56平方米)及其地上房权证字号房屋所有权自2005年4月13日起归买受人丁某轩所有。二、买受人丁某轩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公司与丁某轩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新郑市法院先后作出的(2004)金委执裁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两份可以证明,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化工厂名下的位于新郑市两处房产的所有权已于2005年发生转移,归买受人丁某轩所有。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化工厂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14)金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的财产并无不妥,但查封上述两处房产的执行行为不妥,应予以纠正。故案外人丁某轩请求解除对位于新郑市的房产两处的查封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位于xx市的房产两处的查封。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
审判员王**
审判员哈*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芦*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聊网进行法律咨询。
法院追加债务人怎么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追回债务人的,被追回人对追回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吴志强 裁判要旨: 案情介绍:实务要点总结:相关法律: 案件来源: 延伸阅读: 新规中有关执行中揭开公司面纱,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股东个人财产的规定,以下是我们写作中检索到人民法院对该新规在...
离婚后房产未变更登记,仍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申请执行的债权发生于离婚房产分割协议之后,可排除强制执行。案情介绍张红英与成清波婚姻存续期间,2008年7月购买上海浦东新区潍坊街房屋,产权登记人为成清波。该房产已办理按揭,归还贷款由成清波支付,...
按照通常的救济渠道,法院在规定的限期没有审结案件,通常首先选择和法院沟通解决,沟通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或书面,本文附书面样本。沟通无效的,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渠道反映:1、向同级检察院反映。2、向本法院监察室反映。3、向上级法院反映。4、拨打123...
【裁判要旨】执行法院在刑事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执行过程中,应适用刑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缴、处理涉案财产,并首先就执行标的物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进行审查。案外人以其对涉案财产享有实体权利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应向上一...
法律文书生效后原债权债务发生变化的情况在执行实践中很常见,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问题。当第三人因法定事由成为义务主体时,法院就要对此下民事裁定书以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此时,便有可能产生若第三人不服该裁定能否上诉的问题。...
一、在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具体流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一、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法是什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当案件属于共同管辖时,人民法院在移送前应征求原告的意见,否则会剥夺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异...
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