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以“烤全羊”等方式逼取口供致轻微伤,检方不起诉。什么是“烤全羊”?

2023-06-06 14:13发布

民警以“烤全羊”等方式逼取口供致轻微伤,检方不起诉。什么是“烤全羊”?

调查一起诈骗案时,郑州祭城路派出所一名民警采用“烤全羊”的方式刑讯逼供,之后,还多次殴打该嫌疑人的头部,致其轻微伤。事发后,受害人及其家属出具谅解书,检方决定不起诉该民警。

据郑州中原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2020年10月15日,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将一起诈骗案立案侦查,并锁定翟某为此诈骗团伙的犯罪嫌疑人。11月2日22时许,祭城路派出所民警将翟某抓获到案。同日23时许,翟某被传唤至祭城路派出所接受讯问。因翟某拒不认罪,章某作为负责该案件办理的民警之一,为了突破案件,违规对翟某使用手铐,并将翟某带至楼梯监控死角处以“烤全羊”的方式逼取口供。次日下午,翟某仍不认罪,章某在讯问室和办公室内,通过击打翟某的头部,用棍子敲打等方式继续逼取口供。当天,翟某因涉嫌诈骗罪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并送押至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经鉴定,翟某体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11月20日,章某主动到郑州中原区检察院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害人翟某及其母亲吕某均出具谅解书对章某表示谅解。郑州中原区检察院认为,章某刑讯逼供,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中原区检察院依法决定对章某不起诉。(转自九派新闻)烤全羊双手抱住自己小腿并用手铐拷住,用一根木棍从双腿弯中间穿过去,抬起来担在两个桌子之间。被讯者屈膝内侧疼痛难忍,身体可被随意翻转。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取其认罪口供的行为。又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因为刑讯逼供会造成若干实质或现实危害,

刑讯逼供的危害:(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史向阳)

(一)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刑讯逼供中,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是封建的、法西斯式的审讯形式,是一种野蛮、残酷的审讯办法。由于遭到逼供,难以忍受身体与精神的折磨与摧残,受害人很可能供出根本不存在的犯罪事实,产生冤、假、错案,违背人伦道德,违背社会正义。从历史看来,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这一点,古今中外有无数实例可以证明。

(二)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生命健康权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任何个人和团体无权非经法定程序剥夺这项权利。为破案需要,轻则长时间的审问,重则剥夺进食,睡眠,更有甚者是肉体惩罚和精神刺激。刑讯逼供行为严重的践踏的了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严重地背离了社会主义法治的要义,不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另外,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恣意审讯,他们作为人最起码的尊严、意志表达的自由和个人隐私等往往都会被侵犯和剥夺,这不但伤害了当事人,同时也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难以弥补的伤害。

(三)破坏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刑讯逼供从表面上来看,仅仅涉及到司法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但从实质上来看,就会发现刑讯逼供问题并非那么简单。法律除了指引人们按照法的要求来实施行为之外,还必须在法的实施过程中逐渐培养人们对法的信任和尊重,司法工作人员的模范守法是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环,但是刑讯逼供案件的频繁发生,无疑会使人们产生对法制的信任危机。刑讯逼供就是司法人员在违法滥用权利,以暴制暴。当人们对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权威、对整个社会的司法制度是否公正产生怀疑,失去信心后,当国家司法机关执法犯法引起公众的愤慨后,最终导致的可能是人们对法律信仰的沦陷。因此一小撮的刑讯逼供案件,最终败坏的将是整个司法机关队伍的形象。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该罪有以下特征:

  1.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

  2.行为人有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行为。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如何,逼取的口供事后是否被证实符合事实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有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公诉案件中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判决前称为被告人,自诉案件中没有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法院判决前都称为被告人。刑讯逼供,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根据刑法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关于故意伤害罪、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并从重处罚。“致人伤残、死亡”,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刑讯逼供过程中,故意使用肉刑。变相肉刑或者使用暴力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残疾或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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