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地块房屋征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按认证的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面积安置两种方式。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二)被征迁人享受安置或符合购买的,统一安置到位于徽州路与清流路交叉口东北侧的苏滁产业园二期安置小区,并按以下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1、被征迁人住宅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的,按应安置人口人均40㎡的标准计算其安置面积,并按被征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安置房重置价相互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被征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2、被征迁人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40㎡以下的,可按应安置人口人均40㎡补齐其安置面积,补足部分由被征迁人按安置房重置价购买;放弃补足部分的,由征迁人按安置房重置价给予货币奖励。
3、被征迁人放弃应安置人口享受的安置面积的,征迁人按安置房重置价给予货币奖励。
4、被征迁人的安置人口是指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籍仍在本村民组的人员。认证的安置人口按人均40平方米面积安置。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计入安置人口:
(1)原为当地户籍和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等;
(2)1998年以后(含1998年)大、中专毕业生,入学前为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毕业后户口迁回本市,未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享受政策性住房的除外);
(3)一方为本村民组集体组织成员,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异地的(异地有宅基地或者享受政府福利房政策的除外);
(4)原为本村民小组集体组织成员,因招工等原因转变户口性质,仍在原籍居住且为唯一住宅的;
(5)市认证办公室认可的其他情况。
5、独生子女、“双女户”(异地有宅基地或者享受政府房屋福利政策的除外)和户籍在本村民小组的子女年满十八周岁的,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相关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6、在征迁公告发布之日前,因结婚等原因符合分户条件的,按分户处理;符合分户人员由所在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予以公示。
7、壹人户按80㎡安置,但夫妻双方离婚且都在征迁范围内的每方按40㎡/人安置;
8、2008年7月31日以后迁入本村民组的户口,除以下三种原因迁入外,一律不得认证为安置人口:
(1)因婚嫁,随夫(妇)迁入的;
(2)因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民组集体组织成员户口,新出生婴儿随之入户迁入的;
(3)年满60周岁以上,其子女是唯一赡养人,投靠迁入的。
9、被征迁人家庭的应安置人口中已在其它地块征迁时享受过安置政策的,不再予以认证安置。
10、除上述情况以外,本村组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口,一律不予安置。被征收房屋是2010年地籍图上有的,对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经调查,被征迁房屋是2010年地籍调查前建设或购买(需提供原始购地建房手续或村民组、村(社区)、乡镇(办事处)三级证明),实际居住至今且是其唯一住房的,经公示后,每户可按安置房综合建设成本价购买一套不超过100平方米住房;被征迁房屋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按被征迁房屋实际面积购买;不足80平方米的,可按80平方米购买,差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11、被征迁人安置时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必须依房确定被征迁户,除能提供合法产权证明外,一栋自建楼房只能认定一个被征迁户,以建房报批原始材料为依据。没有相关资料证明,以村民组、村(社区)、乡镇(办事处)三级确认的户数为准。
12、安置房为高层。层差为:一、二、三层和顶层层差系数为“-3%”,七、八、九、十层楼层差系数均为“+3%”,其余楼层差系数为“零”。
(三)对沿乡村道路实际用于经营的住宅用房(具有三年以上营业证照,并且自领取证照后,按照规定的范围连续经营至今,提供纳税凭证),可按正在经营的一层一进范围内给予一次性补助。有有效权属证明的房屋给予每平方米200元补助,若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再给予每平方米300元奖励;沿其他小街小巷无有效权属证明、2010年地籍图上有的房屋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助,若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励。
(四)拆除五保户的住房按照本征迁安置方案执行,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
(五)拆除农用公共设施时,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由涉农部门参与磋商,进行货币补偿或修复。
(六)拆除出租(出借)的住宅,对使用人不予安置,由房屋所有人自行处理好租赁关系。
(七)拆除产权不明的房屋,由征迁人按规定将补偿结果予以公告;逾期无人主张产权的,征迁人将所补偿的款物交给有关部门代管,在此过程中征迁人申请公证部门对被征迁房屋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
(八)被征迁房屋的重置价、附属设施、室内外装潢、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的补偿标准按2012年政府出台的新标准执行;享受安置的被征迁人一律自行过渡,征迁人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和两次搬迁补助费。过渡时间按实际期限为准。
(九)实际安置房面积与协议安置面积有误差的,误差部分按双方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计算标准结算。
(十)2010年地籍图上无的房屋,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以及不予认证的房屋一律视为违法建设,不予补偿安置。若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拆除的,给予150元/㎡的助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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