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您作为业主有权要求其公布;若他们仍不公布的,您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起诉,要求行使合法合理的业主知情权。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如今几乎每家都有机动车,在购买房产的时候也会考虑到停车位、停车费的问题。很多小区会委托物业进行管理,而大多数物业就会针对小区内的业主收取相应的停车费。那么业主在小区停车收费合法吗?小区停车费归谁所有?关于小区停车费的内容,瑞律小编将在下文中...
《民法典》中一种特殊的所有权类型,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个表述听起来比较陌生,但它其实是一个与城市居民息息相关的权利。 案情: 张三是某小区的业主,也是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小区建好后由开发商自己设立的物业...
1.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用部分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致业主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陈书豪诉南京武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保养、维护义务,对于可能对业主财产造成...
案件详情某小区业主,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时,打算封闭阳台。在安装过程中,物业工作人员进行制止,并要求业主对已装的部分予以拆除。物业服务公司提出,业主规约规定业主不能封闭阳台,必须拆除。业主认为封阳台是业主自己的事情,物业服务公司无权进行干涉,其...
我们的生活充斥着各式各样的广告,商场、市场、上下班途中,甚至回到住宅小区,也能看到小区入口的档车栏杆、小区内的公告牌、楼宇当中的电梯当中都充满了广告。广告商来小区内投放广告,利用业主的流量,但是如果收益却被物业私揽,业主应该如何维权?首先,...
轿车在小区被盗,物业公司应当赔偿 【案例】2011年初,业主晏-紫便已根据物业公司的要求,按每月60元交纳了一年的车辆保管费。5月8日晚,晏-紫按惯例将自己的轿车停放在指定位置。可由于保安没有对出入人员进行任何盘查,导致轿车被盗,虽经报案但...
【导读】 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并非源于特别的交易或法律关系,而是为了准备应急性地维修、更新或改造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由于共有部分的维护关乎全体业主的共同或公共利益,所以维修资金具有公共性、公益性。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是一种旨在维...
涉楼房漏水相关纠纷案件基本情况相邻关系是指互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
张三认为自己小区的业委会不尽责,管理混乱,信息不透明,故提起诉讼,要求信息公开,法院判决公开资料。 案情: 居住在某小区的张三,认为自己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自2006年5月接手小区以来,管理混乱,财务收支不...
1.关于专有部分的界定问题从《物权法》第六章的规定来看,《物权法》没有规定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的范围是如何界定的。《物权法》第七十条将专有部分界定为: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如此界定既不全面,也未揭示出专有部分的基本属性,势必会给司法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