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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民辖终2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亚新,男,1965年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富林,甘肃现代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桓肇,甘肃现代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荔昌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亚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富林,甘肃现代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桓肇,甘肃现代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丽钦,女,1978年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富林,甘肃现代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尧,甘肃现代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洪九,男,1959年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上诉人黄亚新、甘肃荔昌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荔昌公司)、曾丽钦与被上诉人戴洪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民初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黄亚新、荔昌公司、曾丽钦上诉请求:撤销一审管辖裁定依法移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及理由:(一)戴洪九已向一审法院提交答辩状,对实体问题进行了答辩,其管辖权异议已超过法定期限,应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二)本案1000万元借款实际支付有借条及相关凭证证明,且双方曾就还款问题多次协商,款项支付的事实应予认定;(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即双方争议的问题是款项是否归还的问题,故黄亚新应为“接受货币一方”,出借人黄亚新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的问题。黄亚新、荔昌公司、曾丽钦起诉要求戴洪九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双方未约定案件管辖法院,亦未通过其他方式协商一致确定管辖法院,故请求以其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并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黄亚新、荔昌公司、曾丽钦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戴洪九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因此本案系因借款归还问题发生的争议,应以出借人所在地即甘肃省为合同履行地;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黄亚新、荔昌公司、曾丽钦起诉戴洪九请求偿还的借款本息合计为2957.5万元,故依法应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根据戴洪九有关黄亚新没有向其出借款项的答辩意见,认为双方为出借争议,并据此确定借款人戴洪九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民初1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晏 景审判员 杨 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江静书记员 李 妍
1、若合同约定了由联系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分三种情形:(1)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只能由约定管辖法院管辖;(2)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可以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3)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如果有约定,很容易确定管辖法院。对于没有约定的,在确定管辖的实践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履行地不明确的,履行地为支付价款的地点,认为合同的履行地应为收到价款的地点,即出借...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合同...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的,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的当然从约定,很容易确定管辖法院,对于没有约定的依哪条法律确定管辖实践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依据《合同法》第62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认为民间借贷应以接受货币一方...
借贷起诉,不可以两地同时起诉。 只能在合同签履行地起诉。早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此事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个批复中就明确了,此类案件也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该批复内容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七、出借人不...
展开全部原则上是去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数额较大的话有中级法院管辖。欢迎登陆威海律师网:www.wh-lawyer.com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口头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纠...
首先看借款合同是否有约定管辖。如果有约定,只能在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您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向离您最近且方便的法院提起诉讼。参考法律: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