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仲裁协议内容的审查是仲裁协议司法审查的一部分,不涉及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性以及形式合法性等方面的考虑。综合《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与研究》(2001年第1卷)《涉外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一文的观点以及现行《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151条建议的总结,以及国内的实践经验,可以按以下的原则和顺序确定审查内容合法性的准据法:
1、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选择的解决争议所适用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对仲裁协议本身也适用,即适用于仲裁协议的内容,法院可以据此对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作出判定。除非所选法律规定与仲裁地法的强制性规定或不可排除的规定相抵触,则适用仲裁地法。
2、仲裁地法或裁决作出地法。当事人未选择仲裁协议准据法的,应直接适用或推定适用仲裁地法或裁作出地法。仲裁协议的内容不应与仲裁地法或裁决作出国强制性规定以及法律所属国的公共程序相抵触,否则协议无效。
3、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法律。如果当事人未选择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仲裁地或裁决作出是也未确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各方面有实际联系的连接点,以确定最终的准据法。一般而言,缔约地法和仲裁事项的准据法与仲裁协议的联系比较密切。
需要强调的是,在确定准据法的过程中,司法审查法院国的公共秩序保留是法院必须予以注意及重视的问题。一般而言,法院“在解释仲裁条款时,唯一的限制只能是基于公共秩序的要求。”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法律适用相对简单,无例外地适用法院地的程序法与冲突法,并且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范确定所应适用的实体法。而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可以逸出仲裁地法律的控制,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程序法、冲突法与实体法。一起国际商事仲裁通常面临...
【摘要】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就协议标的起诉后,我国法院应在特定情况下审查仲裁协议效力,并对诉讼程序作出相应变更。在国际案件中,我国法院应直接优先适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有关规定。涉港澳案件适用我国内地的有关规定。我国立法与...
1、提交仲裁的事项。即当事人在其仲裁协议中明确表示,他们约定将什么样的争议提交仲裁。这是有关的仲裁庭行使仲裁管辖权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有关当事人申请有关国家的法院协助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时必须具备的一个重要条件。各国仲裁立法一般都对可以提交仲...
检索各国法律文件和判例,几无国家承认默式仲裁协议。绝大多数国家要求仲裁协议还必须是书面形式,只有瑞典、日本等少数国家认可口头协议的效力。目前,各国对仲裁协议形式的要求都在向书面形式发展。英国1996年《仲裁法》就反映了这一趋势,切颇具特色。...
1.可仲裁性的审查。 争议的可仲裁性,即某一争议事项是否可交由仲裁解决。法院对某项国际民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审查时,首先考虑根据本国法律是否允许将该争议事项提交仲裁。通常世界各国基本同意争议若具有以下三方面特质就属于可仲裁的范畴:其一,争议具有...
此外,关于国际仲裁,未来的仲裁法还应增加如下规定: 1.关于仲裁协议准据法。仲裁协议也是一种合同,无须特别规定而准用一般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是可行的,事实上,确有很多国家的仲裁立法像中国1994年仲裁法一样,没有单独规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但...
本案要旨 我国承认国际性的临时仲裁。在涉外仲裁合同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文字表达清楚,不会让人产生任何歧义,无需当事人补充约定就能推导出对双方之间的仲裁案有管辖权的惟一仲裁机构的情况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通行的国际仲裁理论,法院不能仅凭讼争仲...
我国承认国际性的临时仲裁。在涉外仲裁合同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文字表达清楚,不会让人产生任何歧义,无需当事人补充约定就能推导出对双方之间的仲裁案有管辖权的惟一仲裁机构的情况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通行的国际仲裁理论,法院不能仅凭讼争仲裁条款未明...
作为一种随现代商人的缘起而诞生的制度,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倡导争议解决的对话性、解决程序的高效性等方面都彰显着其独特的价值与功能。现代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促就了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演进,如果说原始社会的私力救济还只是人类在野蛮状...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各方同意将他们之间的不确定的不论是契约性或菲契约性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一切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得以进行以及仲裁裁决能够被承认与执行的最重要的基本条件。仲裁协议虽是关于解决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