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即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国家行为是指有权代表国家的特定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所实施的有关国防、外交等事务的行为。
国家行为涉及国家主权和国家与外国的关系,因此,无论是权力机关作出的“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或者宣布“决定进入战争状态”,以及行政机关、军事机关依宪法和法律授权进行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人民法院是无权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因此行政诉讼法规定,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军事机关的行为损害军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事件还是时有发生的,这些损害往往是军队在演习、训练中发生的,它不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军事机关这类损害其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军事机关的这一类行为属于国家补偿的范围,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对这一类行为规定的补偿的范围、程序进行处理。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如对外宣战、宣布战争状态、采取军事行动、设立军事禁区、签订国际协定、如与...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 (1990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法规汇编编辑出版工作的管理,提高法规汇编编辑出版质量,维护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2001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以下简称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设有军事设施的地...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
一、法律明确规定不受理的行为——前四种是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后五种是《行诉法解释》第1条规定的。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宣布...
民兵工作条例 (1990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民兵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
1、二者都分为人身权损害赔偿和财产权损害赔偿。 但是,中,前面列举几类后,最后总有一类兜底条款,人身方面,认为损害了其他人身权利的,财产方面,认为损害了其他财产权利的。所以行政赔偿的标准就是人身损害、财产损害。 而刑事赔偿,仅限于列举的几...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1995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7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
概念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刑法第371条第1款),是指非军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聚众...
行政机关在作为民事主体进行的民事诉讼中既可以作为原告也可以提起反诉。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永远为被告,这是由行政诉讼自身特征决定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如果不予遵从或履行,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时效可以直接强制执行(有法律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