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原因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为何会在夫妻之间形成对外的共同负债?其原因不外有三。首先,最没有争议的原因是夫妻合意,也就是说,不论负债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共同偿债。其次,也容易被理解的原因是举债的目的,即产生该债务的具体原因是“夫妻共同生活”之所需。对此,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2条明文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还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由此可见,不论该类债务的产生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只要确实是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致,则一概由夫妻共同偿债。最后,也是最为特殊的原因是夫妻身份所形成的“外观”授权而被司法确认,简言之,即虽然举债方仅为夫妻中的一人,但由于其婚姻关系的存在而对债权人足以形成“夫妻合意”的确认,则仍将该债务确认为夫妻共同之债。
以上三个原因,前两者都容易且已形成共识,唯在第三个原因上因现行法相关制度的缺失和制度衔接的不足而最容易引发争论。
正确解读“24条”
根据“24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仍应被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两个例外,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一是夫妻之间对债务的承担有约定而债权人知道的。据此,学者们往往把该条所确认的规则称为“推定论”或“利益共享推定论”。其实,之所以会出台“24条”,正是因为前文所述的第三种债务原因形成的特殊性。大家知道,我国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实际生活中通过夫妻约定来确认其财产制度的情况并不多见,而“所得共同制”的最大特点就是夫妻利益共享。因此,“24条”的制度逻辑是:存在真实且有效的债务——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期间——夫妻间以及债权关系当事人间无例外约定——利益共享则应该债务共担。换言之,“24条”中最为核心的推定是“利益共享”的推定,即夫妻双方因该项债务的产生而实际获得了"利益"。进一步而言,就算举债方为夫妻一人,但债权人基于对其婚姻关系的了解,可以合理地确认该笔债务会于其夫妻间产生利益,则法律需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来免除其更高的证明责任。因此,“24条”与其说对债务性质的推定,还不如说是对举证责任分配的一种确认。这一认识的形成将有助于律师在实务中谋求对“24条”适用不利后果的避免。
多点突破“24条”
其实,各级法院对“24条”适用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也并非视而不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2014年7月12日《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中明确指出,“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此外,不少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也以“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的方式确立了一些具有实操性的规则。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民间借贷案件时,不仅要注意审查借债的目的,看是否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还要从贷款人一方看其是否尽到了适当的注意义务,判断贷款人是否善意且不存在过失。除此之外,法院还应该立足于一般生活经验对案件中的债务类别做出判断。夫妻一方主张其所负债务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该由其举证证明举债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或者借款是用于家庭生活。
同时,各地法院的实务审理中也存在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负债为个人债务的案例,如(2010)浙商外终字第76号夏*海与熊-利、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最终认定,涉案借款数额“显然已超过日常生活所需,夏*海亦主张王*荣向其借款系用于投资采矿业,但借条上并未记载借款用途,夏*海亦无其他证据证明该主张。同时,夏*海无证据表明其有理由相信王*荣的借款为王*荣、熊-利的共同意思表示……应认定为王*荣的个人债务。”
律师破解“24条”策略
综上所述,“24条”的适用在当前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其实已有进一步的发展,律师应关注各地的指导意见并认真分析梳理相关典型案例,着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破解“24条”以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对夫妻共同债务形成类型化的认知。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化认知”是指对应该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若干具体情形形成清晰的确认,以避免一方当事人错误理解而影响案件代理效果。具体而言,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缔结之债及获得另一方同意缔结之债;虽系夫妻一方缔结但可为家庭带来利益之债;夫妻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所负之债;夫妻一方为扶养家庭成员所负之债,但该扶养义务依法应由负债夫妻一方个人负担者除外;夫妻一方从事职业或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但应以该类活动中投入了夫妻共同财产或收益归夫妻共有为限;因共同财产的取得或管理所负之债务;夫妻一方为自己或对方人力资本的获取所负债务;夫妻一方因参加合理的休闲娱乐活动所负债务,但应以参加此类活动时不存在故意违法行为为限。
第二、运用一般民事行为的效力标准排除部分债务,阻却“24条”的适用。
如前所述,“24条”的应用逻辑是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为前提的,而夫妻单方举债的最一般方式是借款合同,该借款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应该是律师首先应该关注的重点。如因夫妻一方对外因赌博所付债务肯定不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问题的关键是,这一非法债务应如何确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夫妻中举债一方的个人自认在实践中不但不会被直接作为确定该债务性质的证据,反而容易让法院形成夫妻“共谋”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印象。
第三、准确把握证明责任的具体规则,组织有效证据排除“24条”的推定。
从证明责任的分配角度来看,首先就“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和“该项债务产生于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两项内容,均应由主张夫妻共同偿债方负责举证。非夫妻举债一方的配偶则可就该项债务不真实或不合法举证加以抗辩。其次,由债务人配偶就“夫妻间有约定且债权人知晓”或“该项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举证证明。前者的证明是直接阻却“24条”适用的最一般手段,后者则需要律师帮助当事人收集充分证据且与法官进行有效沟通,避免法官迳行适用“24条”而做出判决。最后,还应允许就“自己有理由相信该项债务系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要求债权人进一步举证证明。换言之,就算债务人配偶已经完成了上述举证,实际确认该项债务超出了日常家事的范围且债务人配偶也并未从中获益,也不能据此直接确认该债务仅应由举债的配偶一方独自承担清偿责任,因为在此情形,还有债权人援引表见代理规则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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