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管机构的基本类型
从各国反倾销法的规定和实践来看,管辖反倾销调查的主管机构可分为垂直型和平行型两类。所谓垂直型是指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作出初步裁定与最终裁定的机构均为同一主管机构,或者虽为两个不同的机构,但这两个机构却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例如,欧盟(欧共体)的初步裁定机构是欧盟欧共体委员会。该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立案、进行调查,是否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接受价格承诺、建议征收反倾销税、终止案件和复审案件等一系列权利。但最终裁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权利则在其最高权利机构--欧盟(欧共体)理事会。
所谓平行型是指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作出初步裁定与最终裁定者由两个主管机构组成,这两个主管机构彼此是平行和独立的,不存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例如,美国反倾销调查的主管机构分别是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其中关于倾销价格的调查与相应的最初裁定和最终裁定机构是美国商务部。商务部负责调查被指控倾销产品的价格是否低于正常价值、计算倾销幅度和采取临时措施。而损害调查及其初步裁定与最终裁定均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只有在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都作出倾销价格与损害的肯定性初步或最终裁定后,美国商务部才能采取临时措施或下达征收反倾销税令。
2、两种类型主管机构的简要评述
《1994年反倾销守则》并没有规定各国的反倾销调查机构应采取何种类型。从各国的反倾销实践来看,采取垂直型方式的审查时间略短一些,通常在9~12个月内完成从立案到最终裁定的全部调查过程,倾销成立的概率较高。采取平行方式的审查时间略长,通常需要12~18个月的时间才能完成全部调查,其最终裁定倾销成立的概率一般低于50%。例如在欧盟(欧共体),一项进口产品存在倾销价格的结论与损害存在的联系是很密切的,其初步裁定倾销成立的案件很少在最终裁定时被推翻。而在美国初步裁定倾销价格成立而最终裁定损害不存在的情况,在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不过,在美国,一项倾销成立的最终裁定必然导致与倾销幅度一致的反倾销税征收;在欧盟(欧共体),倾销的成立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还需考虑是否符合欧盟(欧共体)的整体利益,即使征收反倾销税,其税率一般都低于倾销幅度。显然,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设置采取何种形式,完全取决于各国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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