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6日,庆阳市腾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做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张檄将90%股份900万元转让给宁培艳。变更后的公司股东持股情况为:宁培艳以货币形式出资900万元,持股比例90%,庆阳市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100万元,持股比例10%。张檄和宁培艳分别签名,并加盖了庆阳市腾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庆阳市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2013年1月7日,张檄作为转让方(甲方)与受让方(乙方)宁培艳签订了庆阳市腾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第一条股权转让数额与支付方式:甲方同意将持有公司90%的股权共900万元(人民币)出资额,以90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乙方同意在本协议订立七日内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甲方。”2013年1月10日,庆阳市腾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庆阳市工商局进行了变更登记,将法定代表人张檄变更为宁培艳,出资成员由庆阳市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100万元,张檄900万元,变更为庆阳市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100万元,宁培艳900万元。宁培艳未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张檄支付股权转让金900万元。
2013年7月24日,庆阳市腾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庆阳市工商局再次进行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由宁培艳变更为张雪梅,出资成员由庆阳市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100万元,宁培艳900万元,变更为张雪梅995万元,宁培德5万元。
后张檄诉至法院称,宁培艳未向其支付股权转让金。因宁培艳的违约行为导致协议签订前,以其名义和第三人发生的用于庆阳市腾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巨额借款无法得到清偿,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压力。宁培艳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请求判决解除其与宁培艳签订的庆阳市腾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法院判决
张檄与宁培艳之间关于庆阳市腾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已经该公司的股东会议通过,形成的股东决议上有庆阳市腾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两名股东即张檄的签名和庆阳市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应视为张檄转让股权的行为征得了公司股东的同意。张檄与宁培艳于2013年1月7日自愿签订的庆阳市腾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宁培艳在协议订立7日内以现金方式向张檄支付股权转让金900万元。张檄在宁培艳未按期履行股权转让金给付义务的情形下,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第三日便履行了股权变更义务,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公司股东由张檄和庆阳市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宁培艳和庆阳市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已经产生了对外公示效力,且宁培艳在成为公司股东后又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了案外人张雪梅,公司的股东由宁培艳和庆阳市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成张雪梅和宁培德,由此,若解除张檄与宁培艳签订的庆阳市腾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显然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和保护既成的交易关系。故张檄要求解除其与宁培艳签订的庆阳市腾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至于宁培艳未按股权转让协议支付的股权转让金,经法院释明后,张檄坚持解除协议的诉讼请求,本案对股权转让金不作处理。
法律分析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法律实际上仅是给了当事人一个可以解除合同的可能,但该合同是否应当解除还是留下了一个司法裁量的空间。
股权转让是一种商事交易行为,应当遵循商法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公司股权变更不仅涉及到公司、公司股东利益,还涉及到公司债权人以及公司员工,关涉众多的利益。公司股权转让并经过变更登记后,该股权变更登记对于社会具有公示公信力,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记的内容即为真实情形,进而决定与该公司交易或不交易。因而,从维护交易安全,保持公司稳定性角度考量,该股权转让协议也不应判决解除。另外,由于被告又将该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恢复原告股权登记已经不具现实可能性,所以解除合同不具有现实意义。因此原告以被告未给付股权转让款为由要求解除该股权转让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瑾瑞 李晓倩
转自:瑾瑞法律热点评
转让协议书 模板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在 地订立。 鉴于甲方在...
来源:上海二中院: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股权转让共性法律风险(一)股权转让协议方面的风险1.形式不规范(1)未订立书面股权转让协议。交易双方达成股权转让合意是股权转让法律关系成立的基础。一般而言,股权交易较为重大,且内容复杂,故有必要订...
转让方(甲方)_________受让方(乙方)_________甲方拥有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路占地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拟将该土地使用权及与之相关的项目开发权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房地产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例评析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出让和划拨。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原则上需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实践中不乏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参与...
p {text-indent: 2em; word-break: break-all; line-height: 1.5; font-family: 宋体;}合同编号: 重庆市国有产权转让合同 (示范文本)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
第一百一十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所谓法律上不能履行,是指履行将会违反法律的规定。如债务人破产时,如果强制...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一)股权转让协议方面的风险1.形式不规范(1)未订立书面股权转让协议。交易双方达成股权转让合意是股权转让法律关系成立的基础。一般而言,股权交易较为重大,且内容复杂,故有必要订立书面股权转让协议,以更为清晰地展现交...
第一百一十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所谓法律上不能履行,是指履行将会违反法律的规定。如债务人破产时...
开发项目转让协议书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为加快某商贸城的进一步发展,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某商贸城项目的...
【提要】在买卖协议、股权交易协议的起草中,买受一方通常会设置一项解除权条款,当该产品或标的与预想不符时可以拒绝买受、退出交易。一般情形下, 该条款通常约定在XX情形下,甲方可以终止(解除合同)。那么,一旦该情形出现,是否意味着买受方可以永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