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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刑事判决书引起关注。
江西男子吴某与女子徐女士为情人关系,两人互称自己是“神仙转世”,能为别人转运。而陈红(化名)是徐女士的表妹,曾因感情、生意等诸多不顺,产生了寻求迷信转运的念头。此时,吴某谎称只要和自己发生性关系即可转运,在表姐多次的劝说下,陈红同意并与吴某发生了关系。
此则判决书
于2021年3月12日公开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法院
以强奸罪定罪
男子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徐女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男子谎称与其发生关系可转运
女子在表姐劝说下被“洗脑”
吴某、徐女士两人出生于1984年,均是江西本地人,均为已婚人士。在2013年,徐女士在网上认识了吴某,两人之后发展成为情人关系,两人互称自己为“神仙”转世,可以为别人带来好运。
在2014年4月,因感情、生意诸多不顺的陈红产生了寻求转运的想法,她找到了表姐徐女士,并询问有没有认识的算命先生。
然而,正是这一“迷信”,让陈红后悔不已。
在听了表妹的情况之后,徐女士表示自己认识一个很灵的算命先生(即吴某),随后她将此情况告知吴某,吴某说陈红的生意会亏损,她和男友的感情也会不好,要想去除霉运,得和他发生性关系,之后便会好起来。
“我当时没理她,但表姐不停打电话说迷信方面的事。”陈红说,在2014年6月20日,表姐徐女士和她聊天并做思想工作,在表姐不停地灌输和劝说下,陈红相信了和吴某发生性关系可以帮其转运的说法,并在当天下午发生了性关系。
陈红说,自己不是自愿跟吴某发生关系的,是吴某和徐女士诱骗说她在三十岁之前有劫数,必须通过此方式才能化解这个劫数。
据陈红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陈红提到,在6月20日之后的几天,徐女士一直跟着她做思想工作,叫她不要报警,此外还不停地以电话、短信等形式骚扰、威胁她不许说出去。
之后,因为此事,陈红承受着很大的心理压力,为此还想过自杀。直至2014年8月10日,陈红男友发现了其情绪问题,便把事情说了出来,并于第二天陪同陈红前往派出所报案,南昌县公安局于2014年8月22日决定立案侦查。
被告认为对方自愿发生关系
辩称不符合强奸构成要件
2019年8月10日、2019年10月13日,徐女士、吴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4月28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吴某、徐女士犯强奸罪。
据吴某供述,在以前有个算命先生说他可以帮别人带来好运,他和徐女士聊天时说了此事,说自己是神仙转世,徐女士也相信这个事。在跟陈红发生关系之后,也从徐女士那听说了报案称其强奸,开始他没太在意,直至被抓获。
庭审中,吴某辩护人认为,吴某未采用迷信的胁迫手段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没有迫使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吴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未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自愿与吴某发生性关系。
而徐女士表示,她没有想过要伤害自己的表妹,吴某利用迷信手段对其骗财骗色,她是受害者。其辩护人认为,徐女士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陈红完全可以选择不和吴某发生性关系,而通过自身努力来使生意、感情变好,完全有反抗的余地,她只是对于发生性关系的动机产生了错误认识,认为与吴某发生性关系就会转运,故吴某的手段不是强奸罪规定的“其他手段”,吴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法院判决两人均构成强奸罪
一人获刑三年一人获刑两年
关于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被告人徐女士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吴某、徐女士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意见。南昌县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表明,吴某经徐女士得知陈红因生意、感情不顺欲寻求帮助,遂通过徐女士告知陈红,可以通过与其发生性关系转运,徐女士多次向陈红灌输吴某的上述迷信说法直至陈红信服并付诸实施。
南昌县法院认为,陈红虽然已经认识到了性交行为的自然属性,但由于吴某、徐女士利用迷信使陈红对处分性的自决权这一法益产生误解,误以为只有放弃该法益才能改变命运,这一动机已经明显影响到了陈红的法益处分,其已陷入不知反抗的境地,因而其同意与吴某发生性关系不阻却违法,故吴某利用迷信诱骗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徐女士协助吴某利用迷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为此,法院不予采纳上述辩护意见。吴某、徐女士违背妇女意志,利用迷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徐女士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南昌县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判决,吴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徐女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强奸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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