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1年6月20 日一场大暴雨,北京市某建材厂的工棚倒塌,一名江苏来京的农民工欧某头部不幸受伤,当即昏迷倒地,虽经治疗但欧某受到的伤害却无法痊愈,从此生活不能自理,今生只能坐在轮椅上度过,后农民工欧某一家因无力支付在京的医疗费,只得返回江苏老家治疗,建材厂承诺工伤认定及赔偿的事情待手续办好之后再通知他们,但之后工伤维权的艰难远远超过了他们的想象。
2001年工伤之后,农民工欧某及家人几乎每年都要来北京找某建材厂要求处理工伤赔偿的事情,欧某一家一直以为工伤赔偿款没有下来,所以一直在等待建材厂通知,但始终没有结果。到了2008 年12 月底,生活万分艰难的欧某夫妻和他年迈的父亲一家三人再次来到北京找某建材厂,建材厂负责人及其家人却不让他们进门,他们无法与建材厂联系。欧某无奈到律师事务所找律师咨询。在咨询过程中,他们发现手中证据只有几张建材厂领导儿子出具的欠条,工伤证从未见过,至于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通知书,他们不清楚,只知道好像是二级伤残。无奈之下,律师建议欧某去劳动部门查询,农民工欧某一家人在查询之后才知道早从2004年开始他的伤残津贴就已经按月打入了建材厂的账户内,而他们却毫不知情。
争议焦点
1.工伤证是否可以补办。
2.工伤保险是否能够直接交付工伤职工。
案件结果
鉴于上述情况,2009年1月,欧某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无法找到建材厂,而且农民工欧某无法提供[伤证,致使劳动争议案件因无法提供工伤证原件陷人了被动,仲裁委员会以农民工未能提供工伤证等为由裁定驳回了欧某的申请仲裁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建议欧某先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对工伤事情予以调查取证依法判决。但因为欧某工伤后在人口普查之时更换过身份信息,其现在的名字与工伤登记的姓名不符,致使诉讼再次陷人混乱。
为赢取诉讼的时间,律师建议欧某先撤诉,撤诉之后立即让欧某在当地派出所出具身份证明,并着手联系为农民工欧某补领工伤证,2010 年春节前几日劳动部门电话通知可以补办工伤证,律师当即将这一消息通知欧某。春节之后,欧某顺利补领工伤证。此时律师再次代理欧某重新申请劳动仲裁,后又起诉至人民法院,直至2010 年8 月16 日最终拿得了法院的胜诉判决,,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是让建材厂给付欧某已发放至建材厂帐户内的伤残津贴64861元、生活护理费16592.4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292元,共计98745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欧某已申请强制执行。
另外律师多次向相关部门申请是否能将欧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直接给付欧某。2009年10月劳动部门通知可以为欧某办理工伤待遇社会化发放,并由代理律师立即为欧某通交申请书。这就意味着欧某今后能自已领取到每月的伤残津贴及护理费。
本案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14 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个案例中,我们首先明确欧某的伤情于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用人单位故意不将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证以及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等转交劳动者,还对劳动者隐瞒实际工伤情青况,劳动者在苦等八年之后才得知真相,致使劳动者在通过诉讼去行使权利时也几经周折,增加了诉讼成本和时间。欧某通过两次仲裁、两次诉讼等程序最终得到了胜诉判决。
在本案件承办之始,律师一直多方联系劳动部门,寻求是否能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的利益,是否能将伤残津贴直接给付农民工,,但限于当时的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暂时无法办理,虽然依照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程序,无论是用人单位申请还是劳动者申请,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后,都会将保险金先支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转给工伤职工。
但在我国其他省份已经有了工伤待遇社会化发放(就是将工伤保险待遇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的先例。律师为其积极申请,及时掌握法律法规政策之动态,使欧某今后的伤残津贴也能自己领取,从根本上保障了欧某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例非常具有代表性,一方面反映了农民工工伤维权之艰难,另一方面反映出由于农民工所受的教育程度不高,对法律法规了解甚少,维权意识较弱,这就使得有些用人单位有了逃避责任的机会,致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案例警示
农民工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面对工伤风险。在工伤之后,劳动者应该积极主动维权,不能轻信用人单位,不能无限期的等待,发生工伤的劳动者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以免用人单位逃避责任,避免相应的赔偿遥遥无期。
同时,为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明确自己应该获得的赔偿,避免今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劳动者应该保管好自己的工伤证与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书等证据。
同时,在法治社会背景的今天,用人单位一定要采用合法的方式来预防和降低工伤的发生和赔付风险,而不是采用逃避的方式,尤其是工伤待遇、抚恤金等影响员工的生活和社会安定的事宜,对此单位不仅逃避不了,还可能对企业的名誉和信用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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