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如果股东未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事后却又实际履行了决议,那么还可以主张决议无效吗?
1、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如何界定决议事项是否有效
对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重要事项要经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项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没有规定出席股东会人数的具体要求。而是将该项权利交由公司章程决定。
因此,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会参加人数,小股东未参加可能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如果公司章程未规定参会人数,决议效力并非当然无效。
但是,股东对于有异议的决议事项务必及时表达自己的反对意见,不能在自己明知该决议且实际履行该决议的情形下,再次主张决议无效。而如果已通知了小股东,小股东未参加,股东会程序不存在瑕疵,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表决权。只要达到相应的表决权比例,就应当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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