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2004年2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次会议通过)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树立现代企业破产理念,指导我市各级法院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意见)、《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国务院、北京市有关部门的破产政策,结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操作规程。一、法律与政策的适用1.纳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内)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适用破产法、贯彻意见、规定,并执行国发[1994]59号、[1997]10号文件。2.审理未纳入计划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人型联营、依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案件,适用或参照破产法、贯彻意见、规定,不得适用国发[1994]59号、[1997]10号文件。3.审理未纳入计划的非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集体企业之间或集体企业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依公司法设立的除股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案件,适用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适用意见、规定,不得适用国发[1994]59号、[1997]10号文件。4.审理破产案件的程序,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及有关司法解释等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5.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即破产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法院管辖。6.基层法院一般应管辖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因特殊情况,拟受理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应书面请示上一级法院,经同意后方能受理。中级法院一般应管辖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7.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认为有必要提审的,如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或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可书面通知下级法院移送或直接立案受理。上级法院可采取指定管辖的方式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破产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受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同意后移送上级法院审理。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或不同法院对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的,须经共同上级法院批准或指定。二、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申请8.破产企业及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可以作为企业破产案件的申请人。企业自动关闭或长期处于停产状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债务人均不提出破产申请的,其主管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非破产程序成立的清算组织,在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清算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9.申请(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及其他组织亦不适用破产程序。企业虽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开办时未投入注册资金或投入的注册资金未达到法定最低数额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作为破产申请人或被申请破产。但申请(被申请)破产时自有资金已达到注册资金数额的,或开办单位在企业申请(被申请)破产前补足注册资金的除外。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破产法,无论在立法理念还是制度设计上都有很大的创新与突破,其规定比较完善、成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走向成熟。但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仍然处于成长与发展的过程中,破产审判仍处于经验积累...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管辖是诉讼活动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有关破产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企业破产法(试行)总则和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5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
破产案件涉及资产重组、职工安置、社会稳定等一系列的关系,错综复杂,审理难度颇大。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破产案件新情况层出不穷,需要我们不断调查研究,总结分析,为破产案件审理铺平道路。笔者从此类案件有关统计数字出发,探究当前破产案件特点、存在问题...
张店法院通过对近年来审理的破产案件调查研究发现,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方面存在四难: 一是企业债权难实现。从受理的破产案件看,有95%的破产企业资产负债率在200%以上,而96.4%的破产企业存在债权清收难的现象。原因主要是破产企业在生产经营...
【业务简介】 旨在为破产企业、破产企业债权人、战略投资人等提供更为系统的全方位的法律服务。破产重组部已经建立起完整的破产标准化文本和操作规程,并确立起一整套预防和应对法律风险和突发事件的预案系统,能够胜任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案件代理律师的各项职...
1.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企业破产法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社会产业结构、拯救危困企业的作用,依法受理审理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综合利用企业破产法的多种程序,充分发挥其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建...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4月制定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5月18号晋政办发[2006]33号文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摘要」:在多年的破产实践中,笔者常常遇到一些破产程序中因现有法律未明确而难以解决的问题。最近,笔者就遇到了债权人申请破产时,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如何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我国旧破产法《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债...
【摘要】近年来,笔者所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对破产重整制度实践进行了积极探索,在全市首例执行转破产案件暨徐州市宇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丰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中,以清算式重整为思路,集中破产清算、重整程序的优势,即招募重整人以一定对价受...
一、破产程序与债务人财产诉讼、仲裁程序的协调 企业破产清算,必然伴随着诸多的财产争议需要处理,故除了破产案件外,还会出现很多的债务人财产争议与纠纷案件。如何协调处理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与债务人财产诉讼和仲裁程序,不无疑问。从中外破产立法例和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