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2月14日
随着菏泽市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环保意识的提高,设在菏泽城区内双河路附近的**源丰农药有限公司需要搬迁。2000年秋天,**源丰农药有限公司和菏泽市辛集镇三里河村签订协议,约定农药公司以每亩1.18万元购买菏泽市辛集镇三里河村所有的50.03亩农田用于农药厂搬迁,并按省政府2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所有人支付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2001年春天,农药公司向三里河村支付了上述费用,三里河村交付了50.03亩土地。但土地实际所有人菏泽市辛集镇三里河村第二村民小组的农户不同意出卖该土地。鉴于第二村民小组的农户不同意出卖农田,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申请菏泽市政府报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字(2000)1252号批复》批准,发布了《菏政公字[2000]第5号公告》,将上述协议约定的50.03亩农田变为政府征用后出让给**源丰农药有限公司用于建设灭多威生产车间。
农民上诉至山东省法院,山东省法院以“征地行为是菏泽市牡丹区政府的行为,而不是省政府的行为,根据《复议法》第三十条二款的规定,只有省政府作出的征地决定才是终局决定,本案省政府对菏泽市政府上报征用土地的有关材料作出的批复,是内部程序的规定。一审认为省政府的批复是终局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不当。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但适用法律和裁判正确,应予维持”为由,驳回了农民的上诉。
农民以菏泽市牡丹区政府为被告,以“国土资发[1999]375号文把灭多威农药列为禁止供地项目;根据环发11999]99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化学农药制造建设属于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政府征用农田在距离农村住户不足50米处建设农药厂的行为违反了土地供应政策”为由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菏政公字[2000]第5号公告》的征地行为。菏泽市中级法院作出(2002)菏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确认牡丹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菏政公字(2000)第5号《征地方案公告》合法,案件受理11210元由农民负担。农民对此不服,上诉到山东省法院。
不可以,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中95%以上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有少量归村级农民集体所有;极少数归乡级农民集体所有。人民公社时期所概括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基本没有改变。只不过生产小队的称谓变成了村民小组而已。 土地是这个村民小组...
由于国家近两年连续出台惠农政策,给予农村以及农民的优惠和补贴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某村村民认为,原来的承包合同对于他们的利益存在严重的不公平,当初订立合同时约定的转包费已经和现在的物价水平以及粮食价格相差甚远,于是要求将农田另行转包或者提高...
[案情] 某市A镇B村林场始建于1972年,该场位于B村一、二组之间,主要占用一、二组荒山和土地,面积约300亩,其中耕地20多亩,其余为荒山。1982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前,B村林场经过10年建设已形成一定规模,开垦出可耕地100多亩,营...
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属于民诉受案范围吗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集体对其所有的集体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收益权的机构,与其成员之间地位平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为,是依法行使集体土地的经营...
裁判要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否则承包合同无效。案情简介一、1999年10月,陈康福与迈炉村...
实施范围主要是: 1、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 2、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以下简...
1.工业用地相关法律法规 用工业性质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公开进行销售,这类性质的房地产开发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一、违法改变了土地用途,所建的住宅属非法建筑。《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3)佛中法行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农村洲南村民小组。地址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农村洲南村。代表人张*亨,村民小组长。委托代理人陈*坚,**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
农村土地归村集体所有,所有权不存在可由自然人继承的问题。 村民对依法取得的承包土地\宅基地享有使用权。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因此在原户主死亡后,其原家庭成员在承包期限内对该土地仍有承包使用经营权。 劳动群众集体对属...
有关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案例 【案情】 俞某系某村村民,1996年3月26日,其与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一份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俞某承包该村土地九亩,承包期限为15年,自1996年3月26日起至2011年3月26日止。合同还对双方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