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期间
1、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都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4、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的特殊规定
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发生在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中。最高额保证的期限计算,跟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的计算不一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不明时仍然是6个月,而普通保证合同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却是2年。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七条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期间的起算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抵押权人只要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即使超出约定的担保期间申请担保物权的要求仍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更多法律知识请上律聊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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